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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雨打雷把房屋震塌 乳山供电公司不想担责 法院这么判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民终3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乳山市供电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青山路35号。 负责人:邢晓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山东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豪,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岩(系王英豪之妻),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涛,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乳山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乳山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英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9)鲁108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乳山供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英豪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本次事故系雷击引起,属于不可抗力,而非电线线路问题,案涉线路不存在年久失修的情形,对此亦无安装避雷措施的强制性要求,乳山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遭到雷击的电线下端的电表没有损坏,说明被雷电击断的电线线路并未产生导致王英豪房屋电器被击穿的高压电,也不排除雷电直接打在王英豪房屋屋顶造成电器击穿的可能,乳山供电公司对此并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王英豪辩称,案涉供电设施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且乳山供电公司未采取避雷等防范措施,是本次火灾产生的原因,乳山供电公司作为案涉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对王英豪的损失负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英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乳山供电公司赔偿王英豪因本次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约100万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确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起火的案涉房屋位于乳山市,系由王英豪经营乳山市豪岩毛衫厂时租赁的厂房。乳山市豪岩毛衫厂系个体工商户,于2013年3月15日注销登记,登记负责人为王英豪。 2018年5月3日3时23分,乳山市接到报警称案涉房产发生火灾,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108平方米。乳山市于2018年6月11日对案涉火灾事故作出乳公消火认字(2018)第0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为王英豪租赁房屋西侧第二间房顶部位,起火原因不排除雷击高电压击穿用电设备元器件发生故障造成火灾。 案涉房屋的用电包括居民用电和工业用电,并分别设立电表,电表位于案涉房屋院墙东南角外的电线杆中间,该电线杆顶部线路走向为折字形状,从西北方的村变压器连接到电线杆上,又经过该电线杆后线路转向东南方。附近几户村民都是从该电线杆顶部用线路连接到各自电表,然后再从电表连接到村民家中,在现场电线杆上未发现有相关避雷设施等,案涉火灾事故现场发现的一段电线当时位于该电线杆下部,经勘查,从电表到用户家中的线路没有脱落、断线痕迹。 2018年5月4日,乳山市对李某进行询问,李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是其发现案涉房屋起火并报警,李某的房产与案涉房屋系南北邻居,李某的房子位于南边;当时大约是凌晨2点30分开始打雷下雨,李某因为院子里有衣服需要收回来以及羊还在山上需要牵回羊圈,李某弄完这些回到卧室后,从卧室的后窗看到案涉房屋西面第2间和第3间天棚上着火了,从天棚上有火往下掉;李某对于起火原因认为是线路不好引起的,因为李某家的灯每逢刮风下雨就时亮时不亮,李某家的冰箱和刀闸就因此烧坏过,村里的电工说是零线有问题,电工都知道李某所讲的以上事实。一审诉讼中,经王英豪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其证实的内容与其在乳山市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一致。 王英豪申请对案涉房屋因为发生火灾所造成的厂房六间和室内被烧的货品及机器设备等进行评估作价,一审法院委托威海市恒信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作价,该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1.案涉房屋修复费用约为39113元;2.被烧毁的机器设备及室内货品等的损失价值约为190942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使用的电压属于低压电,不属于高压电的范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中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中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第五十一条中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案涉房屋线路属于低压线路,该加工厂有自己的用电计量装置即电表,且安装在室外,应以电表为分界点区分接户线和进户线。根据上述规定,该线路的责任分界点应以电表的位置区分,该电表后进户线及用电设施的产权属于该用户。根据乳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的相关意见,引发案涉火灾的原因不排除雷击高电压击穿用电设备元器件发生故障造成火灾,而案涉现场发现的脱落在地的电线应该是电表通往用户家中以外的部分,其产权根据前述相关规定应当属于乳山供电公司,乳山供电公司对此负有维护管理责任,而且现场并未发现有相关避雷等相关设施,故乳山供电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从现场留存的线路可以看出,电表到用户家中的线路并没有烧毁的痕迹,说明用户家中电器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这部分线路及用电设施的产权属于王英豪,故王英豪对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即供电公司作为供电单位,负有勘查供电条件、确定供电方案、施工中检查和竣工检验等义务,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供电安全。相较个人而言,供电公司作为专门的供电企业,在确保用电安全方面,其专业性和能力性更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和义务。故综合考虑本次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王英豪自担30%的责任,乳山供电公司承担70%的责任。 综上所述,结合案涉鉴定意见书,王英豪的案涉损失合计230055元,乳山供电公司应当赔偿王英豪的损失为161038.5元(230055元×70%);王英豪所支付的鉴定费用为10000元,乳山供电公司应当赔偿王英豪鉴定费7000元(10000元×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乳山市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英豪案涉损失161038.5元;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乳山市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英豪鉴定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王英豪负担2070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乳山市供电公司负担483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新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质证。乳山供电公司提交证据一、王英豪借用李志光的名义在供电公司的账户信息,拟证实王英豪一直使用居民用电,自2017年起未缴纳电费;证据二、王英豪借用陈伟的名义在供电公司的账户信息,拟证实王英豪的生产加工用电实际上一直按照居民用电来管理。乳山供电公司另主张根据《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案涉供电设施应当由使用人委托电力公司经营,但王英豪并未实际委托,且案涉线路并不属于必须采取避雷措施的范畴,乳山供电公司对本次火灾没有过错。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乳山供电公司对本次火灾造成王英豪财产损失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看,无法排除雷击产生高压电击穿用电设备元器件发生故障造成火灾;而从火灾现场看,电线杆上端的电线被雷电击断,而该电线接至王英豪房屋用于日常用电,乳山供电公司主张高压电来自于直接打在王英豪屋顶的散雷,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王英豪主张高压电来自于被雷电击断的电线线路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本次火灾与乳山供电公司维护管理的电线线路存在因果关系。乳山供电公司主张火灾起因为雷击,其不存在过错,但按照相关规定供电设施由乳山供电公司维护管理,无论该线路是否属于必须采取避雷措施的范畴,乳山供电公司都具有采取避雷措施的义务和条件,本次雷击并非乳山供电公司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及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乳山供电公司可以通过强化安全措施来避免该情况的发生,现案涉线路因雷击产生高压电进而导致本次火灾发生,乳山供电公司对此负有过错,一审认定乳山供电公司基于对案涉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义务而判令其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0元,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乳山市供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