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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了网案例:海南航空欠1000多万燃料费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初409号

原告:深圳某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深圳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2984X9。

被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远公司)诉被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承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朱东兴,海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佳、刘伯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承远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海航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承远公司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10日期间逾期支付油款本金对应的违约金1551914.89元,因油价上涨导致的油款差额8779016.54元;二、海航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承远公司支付自2017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油款本金41744728.45元,该等油款本金对应的违约金7162.15元(违约金计算方法:逾期油款×每日万分之五×逾期天数,计算截止日期:2018年1月25日,从2018年1月26日起的违约金按此方法继续累积计算,直至其付清为止),油款差额608782.70元(计算方法:按2018年1月25日油价计算油款差额,若2018年1月25日后油价继续上涨且高于2018年1月25日的价格时,以海航公司实际付款日的油价作为计算标准由海航公司继续补足油款差额);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海航公司向承远公司支付采购金额中到2018年1月25日止已经发生但没有形成逾期的油款本金53108158.68元;四、海航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它费用。以上请求,截止到2018年1月25日的静态金额累计为106033431.06元。承远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于2019年2月20日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第二次)》,承远公司的最终诉讼请求为:一、判令海航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承远公司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10日期间逾期支付油款本金对应的违约金2175817.59元,因海航公司违约期间发生了油价上涨从而产生的油款差额15395778.78元;二、判令海航公司应在2019年2月22日起立即向承远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0日期间的国际航班采购形成的油款本金18209201.93元;逾期未付时,海航公司应以逾期油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承远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逾期油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逾期天数);海航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承远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20日期间的国际航班采购形成的油款本金17007639.74元;逾期未付时,海航公司应以逾期油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承远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逾期油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逾期天数);若海航公司逾期付款期间,合同标的发生了价格上涨,则执行海航公司实际付款之日的价格,海航公司应按照实际付款之日的油价向承远公司支付油款;以上两项请求,静态金额合计52788438.04元;三、判令海航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其它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合同的签订及生效。承远公司是一家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从事航空油料供应业务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公司,海航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民航运输业务的上市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代码:600221,简称:海航控股。2017年7月28日,承远公司与海航公司签订了一份《航空燃料供应协议》(以下称“供油协议”)。供油协议约定,承远公司向海航公司进出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航班销售航空煤油,海航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向承远公司支付油款。供油协议第19.1条约定,该协议自承远公司收到海航公司支付的保证金之日起生效。供油协议的附属协议《加油地点协议》第5.4.2条约定,海航公司应向承远公司支付100万元的保证金,第7.1条也约定,承远公司收到海航公司交纳的保证金之日起协议生效。2017年9月1日,承远公司收到海航公司支付的100万元保证金,因此,本合同从2017年9月1日起生效。

二、海航公司的违约事实。在涉案供油协议签订前,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但买卖关系一直存在。涉案供油协议签订后,虽然海航公司没有立即支付保证金,但其航班却照样飞临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因此承远公司也同样向其供应航空油料。供油协议生效后,承远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但海航公司一直没有完全、充分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为方便表述,承远公司以海航公司是否已付油款本金为标志,把海航公司的违约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油款本金已付,但严重逾期;第二种情形: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海航公司采购金额中连油款本金都没有支付,且严重逾期。除上述两种情形下,海航公司目前还有没有逾期的油款,承远公司根据海航公司的付款记录,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海航公司会形成逾期。

三、与海航公司违约有关的主要合同条款。供油协议的附属协议《加油地点协议》第5.5.1条约定:“乙方和/或其各付款单位在收到甲方结算单据后十五(15)日内将油款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第5.8条约定:“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付款时,即构成违约。从违约之日起,乙方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5条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而乙方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否则,构成违约。”目前,我国对航空煤油实行政府定价,对此,供油协议也有约定。第7.1条约定,“航空燃料供应协议所约定的航空燃料的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照新颁布的文件执行。”第12.2条约定,因供油协议引起的争议由承远公司(协议中的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2017年9月1日到2017年12月10日期间已付油款本金对应的违约金和油款差额(指已付本金但形成逾期的部分)。2017年9月1日到2017年12月10日,海航公司支付了油款本金,但严重逾期,构成违约。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应支付违约金1551914.89元。海航公司虽然支付了上述油款本金,但逾期期间发生了油价上涨,因此,应按付款时的油价补足差额(海航公司加油时价格、付款时价格及油款差额详见附表,民航局调价文件见证据清单)。根据其加油时及付款时价格之间的差额,分别计算出海航公司应付的油款差额,为8779016.54元。

五、2017年12月11日之后的逾期油款本金及其对应的违约金、油款差额(指油款本金未付且形成逾期的部分)。2017年12月11日到2018年1月25日,海航公司逾期油款本金是41744728.45元,计算到2018年1月25日的违约金是240829.81元。从2018年1月26日起,每天还应按万分之五的比例继续计算,直至其付清为止。此间仍然发生了油价上涨,2018年1月25日执行的油价是5080元/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供油协议的约定,应该按照海航公司付款时价格计算油款差额。但是,由于海航公司付款日期目前无法确定,承远公司先按照上述5080元/吨计算油款差额,为608782.70元。(海航公司加油时价格、2018年1月25日价格及油款差额详见附表)。若海航公司付款时油价高于5080元/吨时,海航公司还得继续按照实际付款日的油价补足油款差额。

六、到2018年1月25日付款期未到,但承远公司认为海航公司会逾期付款的部分。到2018年1月25日,海航公司有53108158.68元的油款还没有到付款期。但是,承远公司根据海航公司的付款记录,承远公司对海航公司是否能够支付该部分油款没有信心,根据法律规定,承远公司有权要求海航公司提前归还油款,因此,在本次起诉时一并列入。

七、承远公司的催告及海航公司的表现。承远公司屡次敦促海航公司付款,海航公司也多次口头表示尽快付款,但实际行动收效甚微。海航公司每天航班正常运营,票款正常回收。承远公司每天在深圳机场正常给海航公司提供航油保障服务。根据供油协议的约定,承远公司有权停供、限供航油,但可能会影响海航公司航班的不正常运营,引发社会公众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海航公司每天在深圳机场的加油款约200万元,每月约6000万元,因海航公司连续逾期付款,已经引起承远公司资金紧张,不堪重负,由此可能引发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八、与本案有关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为维护承远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国有资产保值,承远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承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后承远公司基于以下事实和理由变更了诉讼请求:一是本案起诉时海航公司拖欠的油款本金,海航公司已经在本案开庭前偿还41744728.45+53108158.68=94852887.13元。二是海航公司在承远公司立案后仍然继续从承远公司处采购航空油料,从而形成新的油款债务,但是海航公司对新形成的油款仍然拖欠。至今,海航公司仍在违约。涉案合同到2019年6月30日到期,新形成的拖欠仍然发生在合同期间内。为维护承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承远公司决定变更诉讼请求。2019年2月19日证据交换时,海航公司提出应按照工作日计算海航公司的付款期限,而不是按自然日计算,承远公司决定调减请求金额。

海航公司答辩称:一、关于承远公司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海航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要理由如下:1.海航公司认为承远公司无权同时主张支付油款违约金和价差,海航公司有权以支付违约金为代价主张按原价格支付油款;2.关于承远公司主张违约金数额,海航公司认为承远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承远公司已经向海航公司邮寄相应的结算单据,也不能证明结算单据的送达时间,在结算单据结算时间无法证明的情况下,是无法确定海航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3.海航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即使海航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也完全是由于承远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送达结算单据在先的违约行为所致,海航公司认为应由承远公司承担相应不利的违约后果。关于承远公司在第二次变更诉讼请求后所提供的相应的油款计算表格,对于当中的单据送达日期海航公司不予认可。关于合同付款日期、实际付款日期及相应的违约天数,考虑到承远公司是当庭变更,海航公司需要庭后进行核实。关于油款价差,同支付违约金意见一致。海航公司认为即使海航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海航公司认为承远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也过高,承远公司也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法院对此予以酌减,即海航公司认为应按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并同时要求法院予以调减。二、关于承远公司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目前海航公司从公司内部信息看,在2019年2月19日实际已支付国内航班油款本金1000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8日,承远公司与海航公司签订了一份《航空燃料供应协议》。供油协议明确载明航空燃料供应协议包括主协议和附属协议(加油地点协议)。供油协议约定,在协议期内,承远公司向海航公司销售航空燃料,并将该航空燃料加注至海航公司经营的飞机的油箱,海航公司必须按本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接收航空燃料并付款。供油协议第4.6条约定,加油完毕时,海航公司人员必须在承远公司加油单(纸质或电子)上签字确认所接收的航空燃料数量。供油协议第7.1条约定,航空燃料供应协议所约定的航空燃料的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国内航班按照民航局民航发[2006]31号文件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6]1430号文件执行,进销差价上下浮动范围为8%。港澳台及国际航班按照民航规财发[2015]182号、国家税务总局[2013]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政策的通知》、署加发[2013]126号《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航空公司民航国际及港澳台航班保税航油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文件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照新颁布的文件执行。供油协议第7.2条约定,价格公式按加油地点协议中约定执行。供油协议第19.1条约定,该协议自承远公司收到海航公司支付的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2017年7月28日,承远公司与海航公司签订了一份附属协议《加油地点协议》。《加油地点协议》约定,本协议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加油地点协议》第四条约定了价格。《加油地点协议》第5.2条约定,承远公司向海航公司收取的油料款及加油费、抽油费等,除非特别指明,以下称为“油款”。承远公司依此协议,凭发票、纸质加油单或电子加油单、加油单汇总表向海航公司结算的单据统称为“结算单据”。《加油地点协议》第5.5.1条约定,海航公司和/或其各付款单位在收到承远公司结算单据后十五(15)日内将油款付至承远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加油地点协议》第5.6条约定,海航公司在收到结算单据后,应首先按照结算单据载明的金额支付油款。海航公司对结算单据载明的金额有异议时,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远公司提出(“异议通知”),海航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提出异议的,视作无异议。《加油地点协议》第5.8条约定,海航公司未按本协议的约定付款时,即构成违约。从违约之日起,海航公司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远公司支付违约金。《加油地点协议》第5.11条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而海航公司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否则,即构成违约,违约的处理方式见本协议第5.8条款。供油协议的附属协议《加油地点协议》第5.4.2条约定,海航公司应向承远公司支付100万元的保证金,第7.1条约定,承远公司收到海航公司交纳的保证金之日起协议生效。承远公司确认2017年9月1日收到海航公司支付的100万元保证金。案涉合同从2017年9月1日起生效。

基于上述协议,承远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为海航公司供应航空燃料。

另查,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中国民用航空局共下发了12份关于上调航空煤油销售价格的民航明传电报。上调内容依发文时间依次为: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第三季度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自2017年9月1日零时起由每吨3849元上调至4054元;2017年第四季度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为每吨4210元;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第四季度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自2017年11月1日零时起由每吨4210元上调至4347元;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第四季度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自2017年12月1日零时起由每吨4347元上调至4655元;2018年第一季度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为每吨4740元;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2018年第一季度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自2月1日零时起由每吨4740元上调至4971元;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第二季度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自2018年5月1日零时起由每吨4789元上调至5013元;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第二季度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自2018年6月1日零时起由每吨5013元上调至5389元;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第三季度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自2018年8月1日零时起由每吨5316元上调至5475元;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第三季度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自2018年9月1日零时起由每吨5475元上调至5621元;2018年第四季度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与国产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相同,为每吨5859元;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第四季度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自2018年11月1日零时起由每吨5859元上调至6218元。

庭审中海航公司承认之前有收到过承远公司用顺丰快递邮寄的相关单据。

庭审后承远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油款违约金、油款差额及庭后被告偿还了全部剩余油款本金情况的说明》,承远公司确认海航公司已经支付了承远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油款本金合计35216841.67元(18209201.93元+17007639.74元),承远公司确认海航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19日向承远公司支付的两笔500万元(合计1000万元)是油款本金,承远公司确认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海航公司因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承远公司、海航公司签订的《航空燃料供应协议》《加油地点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承远公司为海航公司供应航空燃料,海航公司应按约支付油款。承远公司确认海航公司已经支付了承远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油款本金合计35216841.67元(18209201.93元+17007639.74元),承远公司确认海航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19日向承远公司支付的两笔500万元(合计1000万元)是油款本金,承远公司确认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海航公司因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现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承远公司主张的海航公司应支付的因海航公司违约期间发生了油价上涨从而产生的油款差额15395778.78元的问题;二、承远公司主张的海航公司应支付的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逾期支付油款本金对应的违约金2175817.59元的问题。

关于承远公司主张的海航公司应支付的因海航公司违约期间发生了油价上涨从而产生的油款差额15395778.78元的问题。《航空燃料供应协议》第7.1条约定,航空燃料供应协议所约定的航空燃料的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国内航班按照民航局民航发[2006]31号文件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6]1430号文件执行,进销差价上下浮动范围为8%。港澳台及国际航班按照民航规财发[2015]182号、国家税务总局[2013]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政策的通知》、署加发[2013]126号《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航空公司民航国际及港澳台航班保税航油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文件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照新颁布的文件执行。结合中国民用航空局出台的《关于印发航空煤油销售价格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本院认为,承远公司与海航公司约定的价格执行的是政府指导价为主加进销差价。《航空燃料供应协议》的附属协议《加油地点协议》第5.11条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而海航公司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否则,即构成违约,违约处理方式见本协议第5.8款。《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海航公司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10日逾期支付油款期间,从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一系列关于调整油价的明传电报来看,航空煤油销售价格基本处于持续上涨状态,在遇价格上涨时,海航公司应按照新的价格履行付款义务。海航公司已经逾期付款,根据协议约定,海航公司不仅应当支付所欠航空燃油款,同时应承担因逾期付款遇到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差价。承远公司确认海航公司已支付了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的油款94852887.13元,还主张海航公司因逾期付款期间航空煤油价格上涨而应支付油款差价15395778.78元。承远公司依据加油期间、结算单据送达时间、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实际付款日期、违约天数、油款本金、加油时价格、加油吨数、付款日价格详细列表计算得出海航公司自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加油期间由于逾期付款和油价上调应付的油款差价为15395778.78元。海航公司抗辩承远公司未依据合同约定向海航公司送达结算单据,主张海航公司未及时付款是承远公司未按约送达结算单据造成的,从而认为逾期付款的责任由承远公司自行承担。承远公司提交了通过顺丰速运公司网站下载打印的送达情况证明,虽然承远公司提交的都是打印件,海航公司对此寄送情况证明表示都不予认可,但是海航公司一直都有向承远公司支付油款,海航公司一方面对承远公司的结算单据的送达情况表示不予认可,一方面又按照结算单据金额完成了付款,而且海航公司在庭审中也确认有收到过对方用顺丰速运邮寄的相关单据,海航公司的抗辩自相矛盾,故本院对承远公司提交的送达情况证明材料予以采信。因此,承远公司关于海航公司因逾期付款期间航空煤油价格上涨而应支付油款差价15395778.78元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并有事实为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承远公司主张的海航公司应支付的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逾期支付油款本金对应的违约金2175817.59元问题。双方签订的《加油地点协议》第5.8条约定,海航公司未按本协议的约定付款时,即构成违约。从违约之日起,海航公司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远公司支付违约金。海航公司逾期支付款项,确有违约行为,海航公司抗辩承远公司不能同时主张油款差价和违约金,本院认为,航空燃油价格上调所引起的油款价差仍然是油款本金的问题,油价上涨对海航公司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是海航公司自己的逾期支付行为导致的,逾期付款的,价格上涨时按照上涨后的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来应付时的价格执行,这是对价格本身的调整,这种对价格本身的调整与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主张违约金并不是矛盾和重复的,油款差价款与违约金均是承远公司的实际损失。所以本案中承远公司主张油款差价的同时还主张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承远公司依据加油期间、结算单据送达时间、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实际付款日期、违约天数、发票金额详细列表计算得出海航公司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由于逾期支付油款本金应支付的违约金为2175817.59元。该违约金2175817.59元的计算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承远公司确认海航公司已付清了案涉剩余油款本金,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承远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油款本金因海航公司的逾期支付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承远公司庭后确认放弃对该部分违约金的主张,此为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承远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某航空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10日加油期间的油款差价15395778.78元;

二、被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某航空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逾期支付油款本金的违约金2175817.59元。

如被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742.19元(原告深圳某航空有限公司已预交571967.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某航空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66224.96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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