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的时代意义及价值体系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并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民法典以《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九部民事单行法为基础,整合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领域的司法解释,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科学、合理的体系。民法典分为七编,共1260条:第一编为总则,明确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第二编至第六编依次是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分别确认、保护物权、债权、人格权等民事权益;第七编是侵权责任编,主要对前述民事权益进行保护。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下午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重要讲话。总书记强调了三点: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第二,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颁布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更好推动民法典实施。第三,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总书记还强调,学习《民法典》应做到“一个聚焦”、“三个阐释”: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要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一、编纂和实施《民法典》的重要意义 第一,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也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但由于当时所处条件的限制,这一任务没有完成。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和研究,决定暂停民法典的制定工作,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民事单行法仍旧是成熟一部制定一部,于2007年制定了物权法,2009年制定了侵权责任法。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确定了民法典采用“两步走”的编纂思路。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经表决通过,完成了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表决通过,宣告民法典编纂任务圆满完成。 回顾民法典的编纂历程,不得不提1986年制定通过的《民法通则》,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里程碑,结束了中国没有系统民事立法的历史。而学术界将新中国第一代参与这部民事基本法起草的代表尊称为“民法四先生”,他们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的佟柔先生、北京大学的魏振瀛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王家福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先生。向先生们致敬。 第二,《民法典》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典各编的亮点和创新体现了对我国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全面回应。首先,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庄严确认与严格保护,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第二,网络虚拟财产权等若干新型权益的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网络时代作出的积极回应。第三,生物技术、医学的发展对传统民法带来了挑战,民法典规定了临床试验的条件及程序;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第四,为防控新冠肺炎等社会风险,民法典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它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要求业主依法予以配合。对于自然风险造成的损害,民法典则延续适用不可抗力的一般规则。 民法典不仅仅是权力的宣言,更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和依靠。体系化、科学性的立法保障了民事主体享有充分的权利行使的自由,助力于我国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民法典立法的体系化从民法基本法的角度保障了民事立法资源的和谐统一;民法典立法的科学性则为司法机关准确分析和裁判民事案件提供了更为妥善的立法依据;以民法典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性为指引,民法典的实施更加契合民法社会的运行规律,能够保障民事主体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二、民法典的价值体系 《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总则编,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三个层次的基本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一,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等民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和谐、平等、自由、公正、法治、诚信等核心价值观。如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二,婚姻家庭编特别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强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三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许多条文反复重申上述规定,以宣示“依法更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民法之使命。从下列民法典修订的细节处可见民法典的时代意义。 第一,增设“居住权”,实现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居住权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二,增设“离婚冷静期”,以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离婚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三,增设“单位预防、制止性骚扰义务”,充分发挥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力量禁止性骚扰的发生。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四,增设“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追偿权”,使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制度更加合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在高空抛物坠物制度中增设补偿人的追偿权、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义务等,使损害责任的分配与承担更趋公平。 第五,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此代位继承人可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血亲扩至被继承人的侄、甥等。 (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颖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