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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腾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31民终3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腾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东路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西路156号1幢。
上诉人新疆腾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与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19)新3101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腾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大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梅、上诉人喀什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龙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19)新3101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剩余50%的赔偿责任566615元;2、被上诉人赔偿火灾间接损失47300元。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无过错,不应该承担50%的过错责任。依据法律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电压不稳时被上诉人未及时抢修,导致上诉人公司发生火灾并造成相应的损失,对该损失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火灾发生在夜间,上诉人公司值班人员只有保安,公司监控只能监控到楼道,门口值班人员无法发现。上诉人公司用电申请的是专线,稳压电源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上诉人在用电和对本公司仪器设备使用方面,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过错,所以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50%的责任,有失公平,属适用法律错误。二、火灾事故给上诉人造成的间接损失,被上诉人应当赔偿。因上诉人公司的所有仪器设备被烧毁,无法按时完成对已经签约的43个水质水样进行监测,为了履行合同不影响委托单位的工程进度,上诉人于2019年3月11日委托案外人对水质水样进行监测,并支付检测费47300元,该笔款项被上诉人应当承担。
喀什供电公司辩称,一、腾龙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喀什供电公司对腾龙公司的稳定电源短路及发生火灾存在过错;二、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是稳定电源的生产销售单位,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不具有客观性;三、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书,不能被认可;四、腾龙公司将发生火灾后,因自身无法履行合同而委托他人完成并支付费用作为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
喀什供电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19)新3101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全部损失,均是由其自身原因导致火灾而直接造成的,上诉人的供电行为不可能引发火灾,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因火灾造成的全部损失不应承担责任。(一)、被上诉人的损失是由火灾直接造成的,而不是被上诉人供电行为导致的;(二)被上诉人应对火灾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首先,供电电压不稳不能直接导致火灾;其次,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起火原因是因被上诉人室内的稳压电源短路后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再次,被上诉人对火灾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被上诉人起火房间有各种仪器,并包含有氢气发生器等易燃易爆装备,用电负荷大,理应加强管理和值守,以尽到较一般用户更高的注意义务,但被上诉人用电管理混乱,且夜间无人值守,也没有安装烟雾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室内布线混乱、线路老化,内配线私拉乱接现象突出,部分开关、插座的外绝缘层裸露,种种现象表明被上诉人对火灾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三)、上诉人对37户居民的赔付不是对被上诉人发生火灾存在过错的自认。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一)本案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也并未对供电不稳与短路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鉴定,一审法院以此认定供电不稳是导致火灾的直接原因证据不足;(二)、一审法院以火灾损失评估报告作为本案认定被上诉人损失的依据不具有合理性。三、被上诉人对待证事实即对侵权事实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过错及主张损失的合理性等,提供的证据均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一审法院以此作出对上诉人不利的事实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
腾龙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二、火灾事故与供电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喀什供电公司存在重大过错;三、腾龙公司对火灾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喀什供电公司应负全部责任;四、喀什供电公司积极主动对37户居民家中电器被烧进行赔偿,是对发生火灾负全部责任的认可和默认;五、喀什供电公司对《火灾损失价格评估报告》未申请重新鉴定,是对财产损失价格的默认。
腾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11323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火灾间接经济损失473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火灾损失价格评估费2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3日8时50分,喀什地区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新疆喀什市人民东路197号的腾龙公司办公楼发生火灾,喀什市东城中队迅速派遣消防车辆和人员赶赴现场实施处置,火灾被熄灭。2019年5月1日喀什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出具应急喀市消火认字(2019)第0050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为:“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26.46㎡、烧毁室内装修材料9类、仪器设备78件、仪器柜3台、造成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113230元。经调查,起火部位为新疆腾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办公楼地上3层色谱室,起火点位于起火房间的西北角的稳压电源处,起火原因是因为稳压电源内的金属铜导线短路后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现原告以公司附近路边变压器发生电击打火,被告不予维修,导致其办公室发生火灾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腾龙公司办公楼地上3层色谱室发生火灾与喀什供电公司供电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喀什供电公司应否赔偿腾龙公司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根据喀什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证实本案发生火灾起火点是原告办公楼地上3层色谱室西北角,起火原因是稳压电源内的金属铜导线短路后引燃周围可燃物。喀什市东湖街道时代广场社区居委会给原告出具的证明,载明:2019年3月3日,地区环保局家属院旁008号公变器因变压器上方线路大火、电压不稳等原因,引起小区居民家用电器被烧毁和新疆腾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大型仪器烧毁,其中37家已通过社区统计损失情况,喀什供电公司已经进行了赔偿。喀什供电公司对该社区的变压器进行了两次维修(3月4日,3月5日)。虽然被告对该证明提出异议,却认可已经向烧毁电器居民进行赔偿,结合社区的证明可以证实在火灾发生时,原告办公楼所在片区出现持续电压不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和约定的标准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在电压不稳时,未及时抢修,造成供电用户腾龙公司办公室发生火灾,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在办公室内有多种用电仪器的情况下,在发现电压持续不稳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自身对火灾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双方在本起火灾中的过错程度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本院确定喀什供电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喀什市消防大队根据现场勘验的结果,按照事发时的现场照片、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新疆佳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的火灾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113230元,依据充分,应予采信。原告为评估火灾损失支付的费用,亦由双方按责任分担。根据被告与原告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责任的比例,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66615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火灾间接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新疆腾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赔偿火灾损失566615元;二、驳回新疆腾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4.76元,已减半收取计7712.38元,由新疆腾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负担4969元。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负担2743.38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
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腾龙公司、喀什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并结合相关证据和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喀什供电公司的行为与案涉火灾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对涉案火灾的发生,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应如何划分。
针对以上争议,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评判如下:喀什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该起火灾事故起火时间为2019年3月3日8时30分许,起火部位为新疆腾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办公楼地上3层色谱室,起火点位于起火房间的西北角的稳压电源处,起火原因为稳压电源内的金属铜导线短路后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据此可以说明,腾龙公司的稳压电源短路引燃了周围可燃物。那么是何原因导致稳压电源短路,是本案要查证的重要问题。根据腾龙公司提供的证据即《关于对喀什稳压器事故的分析报告》,该证据对导致稳压器发生短路的原因分析如下:“导致稳压器发生短路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1.输变电线路遭遇故障或雷击,会导致控制元件失去正常作用致使稳压器烧毁;2.电网电压过高或者过低超出额定范围(160V-250V)会损坏带负载工作的稳压器内部控制线路板及其他部件,致使稳压器烧坏;3.系统缺项造成中心点漂移,使系统内电压升高,接近380V会造成稳压器内部元器件损伤,导致稳压器烧坏;4.稳压器输出端负载超出稳压器最大承受负荷电流,将会使线圈平面与调节碳刷接触部分烧毁;5.稳压器受潮或者有其他液体进入,会导致稳压器烧毁”。结合喀什市东湖派出所滨河路警务站站长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喀什市东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在2019年3月3日凌晨2点左右,滨河路警务站出现电压持续不稳定现象,该电压不稳定发生在涉案火灾发生前,以及东湖街道时代广场社区周边37户居民家用电器被烧毁的情况。综合以上分析,根据优势证据规则,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涉案火灾的发生与喀什供电公司所供电的电压不稳有因果关系,基于此因果关系,给腾龙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因此,对喀什供电公司关于涉案火灾与其没有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火灾的发生,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应如何划分的问题。喀什供电公司作为供电人,在电压不稳时,未及时抢修,亦未通知或提示相关用电人存在电压不稳、注意安全防范的情况。故喀什供电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和约定的标准安全供电,从而造成涉案火灾的发生,并导致腾龙公司的财产因火灾遭受损失,故喀什供电公司存在过错。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腾龙公司的陈述,腾龙公司知道在2018年的时候,喀什供电公司的变压器着过两次火,事后,腾龙公司的用电亦不正常,其使用的仪器亦不稳定。鉴于此,作为用电方的腾龙公司,在明知供电方喀什供电公司所供电的电压不稳以及其办公室内有多种用电仪器的情况下,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本案中,涉案火灾发生前6个小时内,案外人已经发现存在电压不稳的情况,而腾龙公司在有保安值班的情况下,未发现电压不稳的情况,直至火灾发生后才有人报警。结合以上分析和在案证据,可以推定腾龙公司对因火灾给其造成的财产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以上分析,结合双方在本起火灾中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可以认定喀什供电公司对因涉案火灾给腾龙公司造成财产受损的后果,负有主要责任,腾龙公司负有次要责任。综合以上分析并结合本案情况,对腾龙公司的财产损失,本院酌定喀什供电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腾龙公司自行负担30%的责任。根据本案证据,能够认定因火灾给腾龙公司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1113230元,按照责任比例划分,喀什供电公司应向腾龙公司赔偿直接财产损失779261元。
关于腾龙公司提出的其为评估火灾损失支付的20000元评估费用,应由喀什供电公司承担的上诉理由。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笔费用应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处理,即由腾龙公司自行负担。故腾龙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腾龙公司提出的因火灾导致其委托案外人对水质水样进行监测,并支付检测费47300元,该笔款项属于其可得利益损失及间接损失,喀什供电公司应予以赔偿的上诉理由。因该项费用的损失,不是火灾直接造成的,该费用亦超出喀什供电公司所能预见到的财产损失范围,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新疆腾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上诉部分成立,对相应部分予以支持。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处理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19)新3101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新疆腾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19)新3101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新疆腾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赔偿火灾损失566615元”。
三、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上诉人新疆腾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赔偿火灾损失77926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12.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405.30元,合计27117.68元。由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负担21116.15元,上诉人新疆腾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负担6001.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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