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热线:400-007-3637
扫一扫关注
微信公众号

法律资讯

INFORMATION

首页 >> 频道资讯 >>法院判例 >> 马春平、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详细内容

马春平、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3民终5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春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40号。
上诉人马春平因与被上诉人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3982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春平上诉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3年12月20日入职天津饮料厂(山海关汽水厂),该厂性质为国企,因此,无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人在2019年与被告可乐公司在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发现可乐公司提交的2008年劳动合同系假的,故提出赔偿。
可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春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本人2008年以前劳动合同无效是假冒;2.要求被告支付1984年至2008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44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春平系可乐公司员工,岗位为操作工,现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双方执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乐公司保存的2008年2月1日与马春平签订的《劳动合同》,经笔迹鉴定,前述合同中马春平的签字非本人书写,马春平为此支付鉴定费2200元。
2019年1月11日,马春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可乐公司自1984年12月按月工资7073元的标准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工资至2018年9月等。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80242号民事判决,驳回了马春平的全部诉请。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8月12日,马春平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本人2008年以前劳动合同无效是假冒,要求被告支付1984年至2008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440000元。同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马春平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马春平要求确认2008年以前劳动合同无效,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不予支持。
关于1984年至2008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已在(2019)津0116民初80242号案件中对此作出处理,本着“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对此诉请,不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马春平的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之情形,其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马春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马春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最新评论
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