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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吉林律师: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思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对该条文的理解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通过代理大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的实践,提出下列问题与大家探究一二,以期对新时期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适用有所启迪: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的是什么?即权利指向的对象是什么? 2.债权人撤销权是否评价债务人与其相对方的赠与合同或低价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 3.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契机,以及该撤销权与执行异议之诉的衔接。 4.债权人撤销权(74条)与债权人作为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52条2项)是否存在法条竞合?
罗翔老师在司法考试培训时说过,法律的考试很大程度上是对应试者中文水平的考核。所以在进入问题讨论前,先列举一下合同法关于确认合同无效、合同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法条,进行对比和详细品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涉及债务人的三种行为①“赠与行为”②“放弃到期债权行为”③“低价转让财产行为”。而其中的②本质上也是赠与行为,债务人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赠与即“简单交付”完成,而①需要“现实交付”罢了。笔者认为,此处撤销权撤销的是债务人的行为,而非赠与或低价转让财产的合同本身。 此处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 是什么?说白了即是债务人向其相对人交付财产的行为。比对合同法54条,合同撤销权是合同主体发现存在不利于自己方的可撤销情形时,请求撤销合同本身。合同的成立一般是经要约、承诺,而要约和承诺是意思表示,合同是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非实质上的行为。由此,合同撤销权撤销的是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本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而债权人撤销权是撤销“债务 人的实质财产交付行为”,含物权法规定的“现实交付”、“简单交付”等等。 二.传统的债权人撤销权理论认为,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成立,则罢黜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达到合同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一些法律著作也持有此观点。但尽信书不如无书。笔者对上述观点持不同意见,事实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对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进行干预。这种干预的权利有无边界?干预到什么样的程度呢?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设立目的是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从这个意义上只要保证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即可,毋须评价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赠与或低价转让合同的效力。 社会事务纷繁复杂,比法律对应的预设复杂得多。譬如:宋江与阎婆惜协议离婚,约定将惟一房产狮子楼归宋江所有,并已经变更登记至宋江名下,此前阎婆惜个人对外负债50万元。从外观表现上看,是阎婆惜将自己的房产份额无偿赠与给了宋江,但宋江与阎婆惜之间发生了什么外人是不得而知的,假如双方协议并无恶意串通,而是阎婆惜婚内出轨在离婚时放弃房产,作出对宋江的补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理债权人提出的撤销权诉讼时,如果评价了约定财产赠与的离婚协议本身无效,则是干预了宋阎之间的事务,侵害了宋江的合法权益。由此,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不宜单从形式上去否定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只把因合同发生的财产交付行为撤销,把债务人出库的财产归回库,保证债权人债权能够实现即可。至于宋阎二人之间的赠与合同效力,他们可另案处理,是有效无效?是否可撤销?是否再履行?履行不能是否发生损害赔偿?由他们二者之间去解决。其实,作为债权人关心的是自己的钱能否要回,宋阎之间的合同效力债权人并不关心,由此也说明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一项权利应当是有边界的。 通过纵观中国裁判文书网债权人撤销权判例,大部分案件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债务人行为,法院判决也是撤销行为,进而判决一个财产归库的给付行为,不去触碰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合的效力,只对实质的赠与或低价转让行为进行评价。但也有一些判决否定了合同本身的效力。 三.继续说宋阎案例。债权人何时起诉阎婆惜行使撤销权?如果宋阎签订了离婚协议后,狮子楼尚未过户至宋江名下时,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笔者认为,合同法74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一个完成时,在赠与合同签订后,动产未交付、不动产未变更登记,则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行为未完成,案例中宋江未取得赠与物的对应物权,狮子楼仍为宋阎二人共同共有,此时未实质地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不成就。可依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直接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即可,如果已判决的债权,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暂且抛开无偿赠与的情形,看正常的交易,譬如我们去购买超市仅剩一台的老式家电,怀旧嘛!交款后超市未来得及送货,就因超市对外负债法院扣押了该家电,此时家电仍为超市所有只能被法院执行走,超市则只能对我们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是重点,我想说的是在正常交易的场合下,财产未交付前,尚可正常执行,那么在无偿赠与的场合下,财产未交付前,则更可以正常执行,并不需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实务中,遇到此中情况有些执行法官会让债权人先去起诉撤销权,一些代理人也代理了多起撤销权,法院也作出撤销赠与合同的判决,笔者看来这根本没有意义,造成了讼累和浪费司法资源,就如同脱臼的小孩去医院,良知医生手到擒来拿上即可,有些医生却非让人家做一大堆的CT检查。 所以,在宋阎达成赠与合意后,实质赠与行为未完成时,债权人的撤销权条件是不成就的,这也印证了合同法74条的立法本意,即撤销权指向的对象并非合同本身,而是撤销债务人的实质赠与或低价转让财产的交付行为。 宋阎案例中,在狮子楼未过户前,仍为宋阎二人共有财产,二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约定,不影响债权人基于合法债权起诉阎婆惜,对狮子楼进行保全、执行。执行阶段,宋江作为案外人可能会依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来提出执行异议,或进而启动执行异议之诉,在该程序中确定能否继续执行的问题。但如果狮子楼已经过户至宋江名下,即离婚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宋江取得了狮子楼的完整物权,债权人若想以此楼来实现债权,则必须要行使撤销权了。这是近年来随着执行异议制度趋于完善,对债权人撤销权边界和传统一些观念的冲击。这也是在该类案件中二者的界限和衔接问题。
四.法条竞合是法律适用中的正常现象,但这种现象总是有限的。就拿合同法74条债权人撤销权与52条2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来说,各有各的任务。不存在法条竞合问题。 1.如果按债权人撤销权是解决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合同效力问题,在债务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则两个法条都是解决合同效力问题,债权人可以选择选择撤销权,也可选择行使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那么存在同一事实发生法条适用的竞合。但根据前述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并不解决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只是作为债的保全制度撤销债务人的赠与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虽然依合同法52条确认合同无效后,也发生财产返还问题,但两个法条对应的权利指向的对象不同。 2.合同确认无效与合同可撤销在合同法上有明确的界限。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合同主体尚只能确认无效而无行使撤销的权利,况债权人乎?故债权人撤销权不撤销合同本身,即使合同无效该撤销权也不去触碰合同效力,只撤销财产交付行为。如此解读可以充分解决法条之间的和谐。 3.通过前述,在财产未交付前因条件不成就,无实施债权人撤销权的必要。但确认合同无效,不论财产是否交付均可实施请求权。 综上,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的并非合同本身,而是债务人的行为;应然性的赠与或低价转让合同本身不会给债权人造成实质的损害,在债权人权利未受到实然性的财产交付行为的侵害前,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并不成就。任何一个法条都不是孤立的,条文之间是科学和有机的,合同法宛若一部精密的机器,调整着社会上的各种琐碎和熙攘,里面各种权利的博弈抗衡尽收眼底。权利有边界,维权须当心!
谭吉林,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某人民法院工作多年,律师执业8年。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主要业务范围:刑事辩护;重大合同、侵权诉讼。对票据纠纷、执行异议等有独到的研究。 (版权属胜了网所有,转发请联系400-007-363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