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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20年上半年查处律师通报 涉嫌行贿、私自收费 青岛市2020年上半年受到行业处分的案件通报如下 (一)原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李全鹏律师私自收案收费一案,经青岛市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调查认定,李全鹏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不向当事人开具合法票据,构成违规收案、收费。因违规行为发生于2014年前后,应当适用《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年版)予以处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年版)第十一条规定,给予李全鹏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二)北京鑫兴(青岛)律师事务所李涛律师涉嫌行贿一案,经青岛市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调查认定,李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依本规则给予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该会员的执业证书;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 目前青岛市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已将李涛的处理意见提请山东省律师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由山东省律师协会提请山东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 (三)原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李全鹏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的违法行为,经青岛市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调查认定,构成违规违纪,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同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收委托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依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青岛市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建议青岛市司法局对李全鹏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希望全市律师引以为戒,谨守底线,依法依规执业,切实维护律师行业形象,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青岛市律师协会 2020年7月24日 来源:青岛市律师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