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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曼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73民初708号 原告:北京曼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34号楼4层421室。 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1067房间。 原告北京曼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曼泽公司)与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暴风集团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曼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欣,暴风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煦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曼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合同款二万元;2.被告自2018年5月1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二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2日,被告要求原告为其新产品(Real6投影仪)开发推广页面。之后原告针对被告需求提供了报价,并于约定的2018年1月19日前完成了相关页面的开发工作。并且原告在页面发布后提供了技术支持、数据统计报告等相关工作。之后双方于2018年3月补签了针对上述项目的服务协议。协议约定项目发布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开发费用。款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8年4月4日向被告提交了2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原告从2018年4月至今曾多次询问、催促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但被告以资金紧张等原因为由,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暴风集团公司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我公司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证据交换,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委托开发协议书》,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23日,约定: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合作项目。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完成附件一中规定的任务。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依据双方商定的系统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协议中规定的内容。 6.乙方应于2018年1月19日前完成甲方委托的页面开发及测试,保证页面可以上线运行。 第三条、违约责任: 4.任一方违反本协议之规定,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九条、协议金额及付款方式: 此次项目协议总金额为20000元,项目发布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开发费用。 上述款项支付前,乙方应先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迟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附件一为Real6广告页开发费用。 2018年4月2日,原告开具了20000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4月4日交给被告。 审理中,被告承认涉案软件Real6产品发布页面经验收合格,未向原告支付过合同款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委托开发协议书》、微信截图、银行对账查询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开发协议书》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鉴于被告对本案事实没有异议,且承认涉案软件Real6产品发布页面经验收合格,未向原告支付过合同款项,故被告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已经满足,其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项20000元,理由正当。 被告未及时支付款项,应当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自2018年5月1日起算,被告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曼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款20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曼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二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温同奇 人民陪审员 闫俊霞 人民陪审员 芮玉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天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