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热线:400-007-3637
扫一扫关注
微信公众号

法律资讯

INFORMATION

首页 >> 频道资讯 >>法院判例 >> 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与唐余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详细内容

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与唐余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1-05-06     【转载】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民终2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孙郎芹,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余才,男,汉族,1956年8月18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上诉人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余才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电影公司不承担绩效工资10万元,并判决基本报酬30万元超过应税部分的工资,由唐余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本案诉讼费用由唐余才承担。事实和理由:1、唐余才的基本报酬是每年10万元,绩效工资是取得绩效后的工资报酬。唐余才代理的两起案件全部败诉,按约定不应享有绩效工资。且两起案件败诉后,唐余才也没有后续跟进,电影公司的申诉、再审工作都是委托其他律师代理,唐余才的行为和代理结果与享有绩效工资的情形不符,没有取得任何积极效果而享有10万元绩效工资也显失公平。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唐余才退休前是执业律师,对于相关法律问题较电影公司应当更具有专业知识,其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支付绩效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又判令电影公司应当给付唐余才绩效工资10万元,相互矛盾。2、电影公司的公司章程第22条第9款规定,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审议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报告,并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绩效考核是企业激励员工的措施和管理规范,既然合同约定需进行考核,该约定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电影公司也是依据公司章程和合同约定实施考核及审定报酬。3、本案调解时双方均认可唐余才不享受绩效工资,工资结算总额为30万元,并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电影公司与唐余才仅是对结账清帐的时间存在分歧,从而导致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电影公司认为,当双方对工资结算总额达成一致意见后,法院应当针对结账清帐时间作出裁判,而不应推翻双方一致认可的报酬总额。综上,请求支持电影公司上诉请求。另,请求对个人所得税的承担作出判决。
唐余才辩称,1.电影公司与唐余才签订的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工资发放须经过考核。2.税款征收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与本案诉讼无关。3.电影公司实际向唐余才发放了57500元,并非87500元,电影公司未能就其实际发放的工资举证。4.电影公司在与唐余才协议时并未提到诉讼案件代理问题,协议书中关于两起诉讼案件是电影公司后添加的。且唐余才仅代理其中一件案件的一审诉讼,权限为一般授权,电影公司在该案中未能听取唐余才的意见。电影公司不能以案件未胜诉为由而拒绝发放唐余才工资。5.唐余才从未与电影公司就报酬结算达成过一致意见。综上,请求二审依法裁判。
唐余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电影公司立即支付劳动工资报酬人民币41250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工资的银行贷款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唐余才于2011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17年9月19日,唐余才与电影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经双方协商,甲方(电影公司)聘请乙方(唐余才)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一、聘期:三年,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二、工作职责及工作要求: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全面工作;分工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各类矛盾、纠纷处理,协助选聘中层以员工上岗,协助做好员工考核及报酬审核等项工作;具体工作要求为:1、负责承办公司各类行政、民事诉讼案件;2、协助总经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考核,参与公司新项目投资论证并提出法律论证意见;参与公司拆迁扫尾法律论证、各类协议法律风险审核签字把关,参加洽谈并审核各类文书资料及签字确认,参加月度工作计划制定及月度工作小结、公司重要报告、请示及涉外材料的审核定稿。三、工资报酬:乙方年报酬总报酬为20万元。其中基本报酬为每年10万元(按月发放);绩效报酬为10万元,按半年经考核后兑现(目前在审的两起民事案件(2017)苏09民初83号、(2016)苏0902民初5593号两案,如果甲方败诉,乙方则不享受当年绩效报酬。)特别奖金(指超出上述工作范围之外为公司作出特殊贡献的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临时协商确定。(如新项目开发奖、扭亏增盈奖、超产奖、重大风险规避奖--包括法律、市场、经营风险等。每年七月份考核兑现)。报酬支付办法,按上述约定办理:但在甲方现金流不畅的特殊倩况下,公司可以推迟支付乙方的月报酬,待公司资金入帐后恢复正常按月支付:如果本协议签订生效三个月以后甲方仍然没有大额的合作资金入帐,甲方同意将住宅项目开发建成后的壹套约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优惠出售给乙方且结清甲方所欠乙方的工资报酬。(价格按建筑成本价,具体条款另签补充协议)四、其他事项:1、此前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相关案件仍按原约定的协议条款履行;2、此协议生效后,如果甲方会商案件或相关重要事项,乙方原则上按照甲方约定时间按时到岗,如甲方无案件会商或事务处理,乙方在甲方固定办公场所正常坐班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少于三个半天(具体时间仍按原约定的协议条款履行;当甲方董事长、总经理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公司的日常工作由乙方提出处理意见或工作建议并报请审定后执行。
2017年8月19日,电影公司作出盐市影(2017)4号文《关于唐余才通知任职的通知》。内容为各部门: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研究决定,聘请唐余才同志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特此通知。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二0一七年八月十九日。双方签订协议后,电影公司每月支付唐余才2500元报酬,已支付35个月报酬,共计87500元。
2020年9月3日,唐余才向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电影公司支付工资、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盐劳人仲案不字(2020)第44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为: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委提交的诉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仲裁申请书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和依据如下:申请人已经于2011年7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9日签订了协议书,申请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唐余才对通知书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明:(2017)苏09民初83号案件上诉后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民终302号于2019年7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苏0902民初5593号于2017年12月20日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唐余才与电影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唐余才系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故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合同关系,系劳务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各自权利义务。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唐余才的报酬由基本报酬10万元/年、绩效报酬10万元/年组成。对于其本报酬10万元/年电影公司应当给付;对于绩效报酬,根据合同约定“目前在审的两起民事案件(2017)苏09民初83号、(2016)苏0902民初5593号两案,如果甲方败诉,乙方则不享受当年绩效报酬。”现查明的(2017)苏09民初83号案件和(2016)苏0902民初5593号的裁判结果均非一般意义上的胜诉,故唐余才要求支付2017、2019年绩效工资依据不足,但唐余才主张的2018年绩效工资不具有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情形,故电影公司应当给付。
关于唐余才提出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第二条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确认无效的意见,原电影公司双方约定电影公司聘请唐余才担任常务副总经理,具体工作要求中包括“1、负责承办公司各类行政、民事诉讼案件;”故双方将公司所涉诉讼的结果作为绩效报酬的依据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从原电影公司双方身份来看,唐余才退休前是执业律师,对于合同的效力等法律问题较电影公司应当更具有专业知识。其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支付绩效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电影公司提出绩效工资应当提交个人业绩小结,经公司考核报董事会研究后再签订结账协议确认的抗辩理由,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也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
综上,电影公司应当给付唐余才基本工资30万元,扣减已支付的87500元,还应当支付212500元;电影公司应当给付唐余才绩效工资10万元,合计312500元。劳务报酬与提供劳务者人身关系密切联系,一般情形下应当在提供劳务后及时给付。虽然双方合同中约定在电影公司没有大额的合作资金入帐的情况下,唐余才同意将住宅项目开发建成后的住宅优惠出售的方式结清工资报酬,但该约定是建立在双方具有劳务合同关系的基础上,现双方劳务关系已实际解除,而约定的用以优惠价购买的房屋尚不确定,若再按照该约定来支付劳务报酬将严重损害唐余才的合法利益,故电影公司应当以现金方式予以支付上述款项。据此,一审判决: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唐余才312500元,并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7487元,依法减半收取3743元,由电影公司负担2835元,唐余才负担908元。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电影公司是否应当向唐余才发放2018年的绩效工资。
因唐余才与电影公司于2017年8月19日签订协议书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该协议应当为劳务合同,唐余才与电影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协议约定,唐余才年报酬为20万元,其中基本报酬为每年10万元(按月发放),绩效报酬为10万元(按半年经考核后兑现)。其中对绩效报酬又有发放条件的约定,即“目前在审的两起民事案件,如甲方(电影公司)败诉,乙方(唐余才)则不享受当年绩效报酬”。其中,对于考核应当通过两方面来审查,一是考核标准,二是考核程序。电影公司目前提出的“未经考核”,实际上仅是指未经考核程序,其并未能具体说明唐余才不符合哪一项考核标准。且从协议来看,绩效工资的考核仅是和当时在审的两件案件结果有关。电影公司认为该两件案件时间跨度从2016年至2019年,只要败诉,则所跨所有年度的绩效都不享受。但通常意义“败诉”仅是指案件结果,并非整个审理过程,“当年”一般也是指当年度,结合上述表述,应当理解为败诉的当年度。电影公司的理解不符合常理,且又与协议约定的“按半年经考核后兑现”相矛盾,故本院不予采信。因该两件案件生效的时间都不在2018年,电影公司应当向唐余才支付2018年度的绩效工资。
另外,关于电影公司提出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问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并非本案审查和裁判的范围。
关于唐余才提出未实际收到87500元的问题,因其未提出上诉,故二审程序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电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87.5元,由上诉人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珩
审判员 张振福
审判员 孙 婕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最新评论
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