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兵02民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州嘉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9号阿尔金小区1幢2单元6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693419866K。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勒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人民西路9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673418540J。
上诉人巴州嘉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德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库尔勒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山房产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201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靖俊、苏刚,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光华、何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嘉德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201民初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案涉用电账户系华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嘉德物业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在国家电网办理的账户,嘉德物业公司在办理过程中未参与也没有签字盖章。国家电网出具的《业务缴费通知单》,虽然注明缴费的主体是嘉德物业公司,但却将《业务缴费通知单》送达给了华山房地产公司,嘉德物业公司未收到该通知书。从华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据可证实,案涉电费缴纳义务的主体是华山房地产开发公司;2. 嘉德物业公司与华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没有建立借贷关系的合意,华山房地产公司在一审法院起诉的案由为不当得利,本案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3.案涉电费系多家单位使用产生,缴纳电费不应由嘉德物业公司独自承担,其中华山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2017年11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费远超华山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的电费,嘉德物业公司无需退还任何款项。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华山房产公司辩称:1.案涉电费垫付主体为嘉德物业公司,案涉电表户户主为嘉德物业公司,其在接到供电公司通知后,以没钱为由,拒不垫付电费。经华山房产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协调,华山房产公司替嘉德物业公司现行垫付了电费。故嘉德物业公司应当向华山房产公司返还此项费用。2.一审中嘉德物业公司认可华山房产公司垫付电费的事实,且华山房产公司出具的库尔勒商业银行转账记录及库尔勒商业银行收款收据能够证实其垫付电费的事实。3.2013年4月1日嘉德物业公司与29团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嘉德物业公司自2013年起就接管了该小区的物业并提供服务,垫付的电费理应由嘉德物业公司承担。嘉德物业公司称华山房产公司拖欠其住房空置费,该费用与本案无关。嘉德物业公司应另案进行主张。综上,请求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嘉德物业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华山房产公司一审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一审法院判令嘉德物业公司偿还借款400 000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80 000元,合计为480 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华山房产公司为库尔勒芳香家园小区开发商,2017年间,华山房产公司将该小区11、12、13、14和19号竣工后的楼房移交嘉德物业公司,由嘉德物业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管理。因此,国网新疆电力公司要求嘉德物业公司垫付电费,嘉德物业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垫付电费,造成小区业主不断上访,经华山房产公司上级主管单位二十九团出面协调,华山房产公司向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先行垫付电费400 000元,待嘉德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后,向华山房产公司偿还。嘉德物业公司对华山房产公司垫付400 000元电费这一事实,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华山房产公司、嘉德物业公司之间垫付电费的纠纷性质,实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即华山房产公司以借款方式向嘉德物业公司账户打款400 000元电费,而嘉德物业公司确已收取了华山房产公司给付的电费,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华山房产公司要求嘉德物业公司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嘉德物业公司作为借款人,理应向华山房产公司履行偿还义务,嘉德物业公司拒不偿还,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对华山房产公司此项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华山房产公司主张的利息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垫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由于华山房产公司、嘉德物业公司未有垫付利息的约定,故华山房产公司此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嘉德物业公司提出其他用电单位的电费,应由其垫付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事实,是由嘉德物业公司向华山房产公司借款,华山房产公司与其他用电单位未发生任何关系,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嘉德物业公司的这一抗辩理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为:一、巴州嘉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库尔勒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400 000元。二、驳回库尔勒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服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垫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0元,华山房产公司负担638元、嘉德物业公司负担3612元。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在一审法院查明的基础上,另查明,2014年4月2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九团(甲方)与嘉德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二师二十九团将库尔勒市芳香家园(住宅区域、商住楼、高层、低层)委托嘉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合同期限:201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合同第二条管理范围为:1.房屋建筑本体公用部位(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房屋建筑本体公共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小区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3.本小区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绿化、室外、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合同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3项: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等行为,无故不缴纳费用或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第4项:……甲乙双方各承担50%的高层空间物业管理费用,甲方拨付总额50%给乙方,另外50%物业管理费由嘉德物业公司承担,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物业维修管理费用。合同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1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定该物业和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第5项“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垫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第6项“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湖光社区和业主的监督,湖光社区根据三级收费标准对乙方管理(水电费收取、绿地、草木、环境卫生、水电道路维修、公共秩序等)进行检查考核,高层空房物业费达标后由房产公司次月拨付给乙方”。第七条(管理服务费用)第3项“房屋建筑的共同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剂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垫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纳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在此向费用未收交完之前,先由甲方垫付。第十条(其他事项)第4项“由于乙方的管理服务、维修部到位产生的上访、纠纷、不安定的因素的后果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面负责”。
2017年4月18日华山房产公司向主管部门二十九团领导签呈请示写明“团领导:芳香家园4号箱变室位于小区13号楼地下室南侧地下停车场内,设计为小区11﹟、12﹟、13﹟、14﹟、19﹟及1号地下车库供电。2016年9月4日箱变室建设完成并通过了供电公司验收,库尔勒市供电客服中心要求,该箱变供应楼房应全部实行分表分计,居民用电需抄表到户,需预交公共用电电费400 000元后方给该箱变室正式送电,我们意见,由于12﹟、14﹟楼已完工近半年时间,嘉德物业公司又无能力垫付该费用,且部分房屋已销售,客户不断投诉,要求交房,同意先由团垫付预交电费,后期再从物业公司空房物业费中扣回”。2017年4月19日和4月26日二十九团团领导对华山房产公司的请示进行批复同意由华山房产公司垫付预交电费,后期再从二十九团空房物业费中扣回方案。2017年6月22日至23日华山房产公司分5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400 000元资金缴纳到嘉德物业公司设在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巴州供电公司银行电费专户中。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为何种法律关系;2. 案涉电费由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垫付的必要费用”。一审中,华山房产公司为证明其向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巴州供电公司垫付电费400 000元的原因和用途,提交了2014年4月2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九团(甲方)与嘉德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17年4月18日华山房产公司向主管部门二十九团领导《签呈请示》,拟证明嘉德物业公司所管理的库尔勒市芳香家园无力缴纳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巴州供电公司电费,致使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巴州供电公司送达催缴电费通知单,华山房产公司为维护嘉德物业公司和其他业主的利益,遂向主管部门二十九团请示,二十九团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同意华山房产公司向嘉德物业公司在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巴州供电公司专门开设的缴纳电费银行账户转账垫付电费款项400 000元。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巴州供电公司在收到电费款项后,对嘉德物业公司安装在库尔勒市芳香家园中的各类电表进行充值,满足了该小区业主的用电需求,故嘉德物业公司对华山房产公司向其公司安装的电表充值400 000元电费金额是知情的。因嘉德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能,华山房产公司代嘉德物业公司向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巴州供电公司垫付了 400 000元电费,自此嘉德物业公司不再需要向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巴州供电公司垫付相应的电费,避免了嘉德物业公司相关利益受损。因华山房产公司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代嘉德物业公司偿还其所欠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巴州供电公司的电费400 000元,故华山房产公司垫付电费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属于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偿还请求权,嘉德物业公司应当偿还华山房产公司垫付的电费,故一审判决嘉德物业公司向华山房产公司偿还400 000元电费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鉴于嘉德物业公司与华山房产公司之间没有借款合意,双方也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一审法院认定该案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嘉德物业公司主张停车场、锅炉房等配电设施由多家不同单位管理并收取费用,上述业主产生的电费与嘉德物业公司无关,华山房产公司所垫付的电费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从二十九团拖欠嘉德物业公司住房空置费中扣除,嘉德物业公司不应返还。因库尔勒市芳香家园配电设施及400 000元的电费充值由嘉德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华山房产公司作为资金的垫付方并不能区分其他单位电费具体使用情况,故嘉德物业公司对多家单位使用电费的请求可另行诉讼主张,本院对嘉德物业公司主张对华山房产公司垫付给其的资金应从二十九团拖欠其住房空置费中扣除的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巴州嘉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巴州嘉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青松
审 判 员 弥永利
审 判 员 盛云华
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