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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肖芳荣律师被公开谴责

时间:2021-07-22     【转载】   来自:长沙律师协会

长沙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长律协惩决字[2020]第19号

投诉人:翁兰英,女,委托代理人:陈龙。

被投诉人:肖芳荣,原执业机构: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现执业机构: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301200610283741。

2020年7月21日,投诉人翁兰英向长沙市司法局投诉原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肖芳荣律师违规收费收案、不尽职代理,本会收到长沙市司法局转交的投诉材料后,依据《长沙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工作规则(试行)》进行了立案并委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肖芳荣律师在案件执行阶段未经投诉人同意也没有经投诉人儿子陈龙(另一执行申请人)的授权就擅自与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将10万元的赔偿金缩减至5万元,并将5万元和解费用领取不告知投诉人,投诉后向法院了解情况才知晓,向被投诉人要赔偿款项,截至到投诉时止被投诉人才支付3.8万元,还剩1.2万元一直未支付给投诉人。要求长沙市律师协会依规处理。

被投诉人辩称:

接受投诉人委托后,收取了大概13000的律师费用。其中包括了诉讼费用,因一审开庭前住院所以没有出庭,改由同所的贺阳清、易焱出庭,我当时向律所交了8000元的代理费用,剩余的费用是诉讼费用交给了贺阳清由其向法院交纳。

执行期间是因为翁兰英自己申请执行的,很久没有执行回来于是找到我,要我去帮忙,我才去法院代理执行阶段的。当时签订和解协议时,法院还主动给翁兰英打电话确认和解金额,翁兰英也同意了,才有和解金额5万元的内容。而且被申请人是个要倒闭的物业公司。当时签订和解协议时我只是代表翁兰英,因为我只有翁兰英的授权,并不代表她儿子陈龙。5万元的和解款我是准备给他们的,已经给了3.8万元,因为他儿子陈龙还未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剩余的钱我是准备给他儿子陈龙的。现在我准备把钱直接交给法院。

本会调查查明:

2016年8月6日,投诉人经人介绍并委托被投诉人为其代理与株洲市兴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赔偿纠纷。

2016年9月21日,被投诉人给投诉人出具了一份10400的署名为肖芳荣的收据。之后又收取了3000元,未出具收据。律所出具说明称被投诉人向律所交回该案件代理费8000元,一审的案件受理费用5504元由一审案件出庭律师贺阳清支付。

2019年8月份,投诉人向株洲市芦淞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帮忙代理执行事务。2019年9月27日,被投诉人到法院与株洲市兴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赔偿金额5万元,该金额经投诉人确认。被投诉人取得投诉人的授权但未取得案件另一申请执行人被投诉人儿子陈龙的授权,同日被投诉人代领取了5万元的执行和解赔偿款,并向法院签署了结案申请书。

2020年1月份,被投诉人通过案件介绍中间人宴宇支付给投诉人3万元,疫情过后支付了8000元,案件调查期间于2020年10月14日转账支付了剩余的12000元。

另查明,被投诉人因多次违规被投诉,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已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佐证:

1、投诉信;

2、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再审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3、2020年9月10日对投诉人翁兰英调查笔录;

4、2020年9月18日对投诉人肖芳荣调查笔录;

5、2020年9月10日对投诉人陈龙调查笔录;

6、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

7、执行和解协议、结案申请书、和解执行款收据;

本会认为:

一、违规收案收费问题。本案当中,被投诉人收取投诉人总计13400元,其中律师代理费用8000元已上交律所,剩余5400元由一审出庭律师贺阳清缴纳一审的诉讼费用,违规收案收费不能认定。

二、不尽职代理问题。在执行阶段被投诉人取得投诉人的授权,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结案,虽然执行和解金额经法院和投诉人沟通后得到确认,但始终未取得另一执行申请人陈龙的授权而处理案件,确系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代理活动。被投诉人在法院领取了投诉人相关执行款项之后,未及时告知并交予投诉人,上述行为应认定为不尽职代理。

根据上述事实,本会依据《长沙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工作规则(试行)》之规定,依规召开纪律惩戒与职业道德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就投诉事项进行了集体讨论和表决,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本会研究决定:

给予原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肖芳荣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自本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湖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长沙市律师协会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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