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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冰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得英才文化发展(大连)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时间:2021-08-09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2民终40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冰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乔家1-22-688-18。 法定代表人:白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得英才文化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鸣鹤街76号1单元15层9号。 上诉人盘锦冰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冰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得英才文化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得英才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辽0203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盘锦冰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颖、田羽,大得英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盘锦冰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盘锦冰瞳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上诉费等费用由大得英才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中对教学质量标准的认定存在错误。对于“因疫情影响,双方约定教学服务由线下改为线上”的认定存在错误。盘锦冰瞳公司和大得英才公司之间一直采用线上教学的方式,大得英才公司对“线下教学”的主张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不属实。同时,大得英才公司作为教育机构,只有在其教学质量基本达到教育行业的标准才有加盟的权利。依据《中小学在线教学质量评价标准(试行)》中将“技术工具与网络环境准备(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学习环境畅通、及时给学生推送线上课程资源等前置准备工作)”纳入中小学在线教学质量评价标准中的一项可以说明网络教学的通畅是保障线上网络教学质量的前提。而本案中,自盘锦冰瞳公司加盟以来,在上课时由于大得英才公司系统的原因时常出现卡顿、网络延迟的情况,并不能保证学生上课环节的流畅度及完整性,导致盘锦冰瞳公司的资源大量流失,显然不符合双方加盟时的质量标准。二、盘锦冰瞳公司自始至终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盘锦冰瞳公司已经向大得英才公司交付前期加盟费用,在加盟的半年时间里盘锦冰瞳公司仍需要就网络卡顿、教材提供不及时等原因与大得英才公司沟通,但大得英才公司也未及时进行解决。双方《连锁加盟协议书》也提及大得英才公司应为盘锦冰瞳公司提供大得英才教育品牌带来的影响力及加盟体系,免费为盘锦冰瞳公司的培训师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且应该保证现有产品的教学质量,准时、准确、保质、保量的完成教学任务。因大得英才公司自身原因,盘锦冰瞳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跟大得英才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品牌未有体现、不能保证完整教学”等事实情况,大得英才公司仅表明及时解决,但未进行改善,因此大得英才公司仅因教学质量没有明确约定来否认其违约行为不应被采纳。三、大得英才公司的上级加盟机构退回其收取的加盟费用10万元已经证明大得英才公司未达到协议约定标准的事实。盘锦冰瞳公司前期缴纳的20万元加盟费用,系大得英才公司与其上级加盟机构大得传习(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各收取10万元。盘锦冰瞳公司因多次与大得英才公司沟通教学问题未果,遂直接与其上级加盟机构沟通,其上级加盟机构认可自身存在过错,将其收取的十万元加盟费用返还给我方。一审法院认定“被告通过大得传习(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加盟费100000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并非是大得英才公司通过其上级加盟机构退回,是上级加盟机构一直与大得英才公司沟通退回加盟费事宜,得不到大得英才公司回复后上级加盟机构才将其收取的加盟费用退回盘锦冰瞳公司名下。按照交易习惯及行业习惯,大得英才公司上级加盟机构将收取的加盟费用退回显然是因其未达到质量标准,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显然已经证明了其未达到协议约定的事实。四、大得英才公司申请简易注销是违约行为的体现。(一)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而本案中,大得英才公司在未通知盘锦冰瞳公司的前提下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后因盘锦冰瞳公司发现后提出异议才导致并未注销成功,其行为违背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双方的协议中也已约定“甲、乙方有违背本协议规定或不能执行本协议的属违约行为”,大得英才公司私自进行简易注销的行为也违背行业的诚实信用原则,如不及时制止,纵容其行为,势必会造成行业内的机构抱有侥幸心理,严重损害加盟机构的权利。(二)大得英才公司在一审答辩称由于盘锦冰瞳公司未按约缴纳剩余加盟费因此申请注销,而大得英才公司上级加盟机构于2020年3月31日将其收取的10万元加盟费用返还给盘锦冰瞳公司,大得英才公司所述盘锦冰瞳公司仍要缴纳加盟费用是在4月22日,因盘锦冰瞳公司一直跟大得英才公司沟通退还加盟费用一事,并且其上级加盟机构已经返还了收取的加盟费用,因此盘锦冰瞳公司才未继续支付加盟费用。同时,大得英才公司在庭审中也未提出过要求盘锦冰瞳公司继续支付加盟费用的相关证据。按照正常行业习惯,如盘锦冰瞳公司一直未缴纳费用,无论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大得英才公司也应与盘锦冰瞳公司进行协商,而大得英才公司未向盘锦冰瞳公司提出过解除合同的申请,也未催要过后续的加盟费用,在庭审时也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申请简易注销的本质是为了规避与盘锦冰瞳公司的协商,显然存在过错。 大得英才公司辩称,不同意盘锦冰瞳公司的上诉请求。一、盘锦冰瞳公司提到对教学质量不满意的问题,但案涉合同是盘锦冰瞳公司自己看过,认为项目可以操作并认可我们的教学质量才签字的。从双方加盟开始到4月22日之间,我们的教学是因为疫情导致线上的,事实上我们是不愿意线上教学,盘锦冰瞳公司当时没有提出不满意,如果不满意的话,不可能连续上了5个月的课。盘锦冰瞳公司在12月份成立了盘锦的公司,我们不认可盘锦冰瞳公司说我们教学质量有问题,而且到目前为止,都是因为教学系统的问题,也就是说设备质量的问题,导致了不满意。有的时候上课声音滞后、老师的速度慢等问题,包括我们现在也会出现声音或者系统问题,亦或是其他音频弱的情况,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个不能归结到教学质量的问题。二、退还的10万元不是以加盟费的形式退给盘锦冰瞳公司的,而是因为疫情招不上学生才商量把钱退回的,而且是在朋友情谊的情况下,我们觉得对方经营教学能力上的问题才退还的。此外,我们返还10万元加盟费是因为上的线上的课,白冰可能觉得不舒服才返的。盘锦冰瞳公司从来没有和我们商量说退还加盟费的事,到现在盘锦冰瞳公司欠大得传习(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师7万元的费用都是我方给的,盘锦冰瞳公司是因为没有作教育机构的能力经营不了公司,我们才把这个10万给了他,认为他不适合做这个事,我们还约定半年内把30万给到我们作加盟费,却迟迟没有支付,案涉合同第7条也约定了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大得传习(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于盘锦冰瞳公司和我们的招生不满意,我们才不想经营下去了,而不是因为盘锦冰瞳公司怎么样我们才不经营公司了。当时提到返还费用这一节,案涉合同中第1条第4项写着盘锦冰瞳公司自行承担一切费用,对费用约定得很明确,所以盘锦冰瞳公司没有理由向大得英才公司请求赔偿的。最后,案涉合同维持不下去是因为盘锦冰瞳公司未支付剩余30万加盟费,我们认为盘锦冰瞳公司先终止合同了,所以我们才无法经营。如果盘锦冰瞳公司要求大得英才公司再找大得传习(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教师做培训,大得英才公司还是会安排教师去做培训。 盘锦冰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盘锦冰瞳公司、大得英才公司之间的连锁加盟协议;2.大得英才公司向盘锦冰瞳公司返还加盟费用100000元及为履行加盟协议而投入的各项经济损失292300元,共计3923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盘锦冰瞳公司与大得英才公司签订《连锁加盟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大得英才公司授权盘锦冰瞳公司为大得英才公司在盘锦市的加盟商;盘锦冰瞳公司享受大得英才教育品牌带来的影响力及连锁加盟体系,统一标识、统一形象、统一管理体系、统一运作模式等;大得英才公司指定盘锦冰瞳公司加盟范围为大得英才“双师”“冲刺营”“一对一”及其后期的升级产品;大得英才公司为盘锦冰瞳公司提供目前所有的市场宣传资料电子版,帮助合作伙伴开拓培训市场,获取利润;大得英才公司为盘锦冰瞳公司提供市场支持、信息支持、策划支持、人力资源、后期支持等;大得英才公司应保证现有产品的教学质量,准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大得英才公司有关在教学方面的因素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大得英才公司无条件退还代理费;盘锦冰瞳公司应全力以赴开拓市场,最大化的占有授权区域市场;合作期为5年,有效时间2019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22日;加盟费500000元;自协议签约的同时缴纳200000元加盟费,到大得英才公司指定账户,六个月后将剩余300000元加盟费一次性付清;盘锦冰瞳公司、大得英才公司有违背本协议规定的或不能执行本协议的属违约行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可提出终止本协议;盘锦冰瞳公司主动提出的终止协议,大得英才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无需退还已经收取加盟费用;双方还约定了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等内容。 协议签订后,盘锦冰瞳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通过微信向大得英才公司支付加盟费200000元。大得英才公司自合同签订后至2020年3月27日,根据盘锦冰瞳公司需求和合同约定为盘锦冰瞳公司提供教学服务及培训。盘锦冰瞳公司以“大得教育”名义对外宣传招生至今。2020年2月,因疫情原因影响,双方约定教学服务由线下改为线上。2020年3月31日,大得英才公司通过大得传习(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盘锦冰瞳公司加盟费100000元。盘锦冰瞳公司未按约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后即(2020年4月23日后)缴纳剩余加盟费300000元。2020年5月,大得英才公司向大连市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主体简易注销,目前尚未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盘锦冰瞳公司、大得英才公司签订的《连锁加盟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盘锦冰瞳公司支付首笔加盟费后,大得英才公司根据盘锦冰瞳公司需求和合同约定履行了为盘锦冰瞳公司提供教学服务及培训的义务。现盘锦冰瞳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大得英才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情形,故盘锦冰瞳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盘锦冰瞳公司主张“大得英才公司品牌资源并未体现出来,课程体系也并未达到合同约定效果、未达到教学要求,盘锦冰瞳公司与大得英才公司多次沟通,大得英才公司迟迟不解决实质问题,后在盘锦冰瞳公司不断提出问题的情况下,大得英才公司仅退回100000元加盟费用”一节,盘锦冰瞳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大得英才公司通过大得传习(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盘锦冰瞳公司加盟费100000元,盘锦冰瞳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大得英才公司的品牌资源并未体现出来,课程体系也并未达到合同约定效果、未达到教学要求”,故盘锦冰瞳公司主张“大得英才公司的品牌资源并未体现出来,课程体系也并未达到合同约定效果、未达到教学要求”一节事实,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确认。盘锦冰瞳公司主张“大得英才公司已向大连市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主体简易注销,大得英才公司的行为致使双方之间的加盟协议已经实际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节,因盘锦冰瞳公司未按约交纳剩余加盟费在先,其已通过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故盘锦冰瞳公司的上述主张,无事实和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盘锦冰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84.5元(盘锦冰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盘锦冰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大得英才公司未补充提交新证据。盘锦冰瞳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光盘一张(内含三个名称为“3月24日数学课”“老师做错题视频数学”“老师做错题视频数学2”的授课视频),拟证明大得英才公司提供教师的教学质量不合格;大得英才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这属于设备的问题,而非教学质量问题,一次两次的视频不能证明教学质量有问题。经审查,本院认为,仅凭上述三段教学视频无法直接证明教师的教学质量不合格,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根据盘锦冰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大得英才公司的企业信息显示,大得英才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大连市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主体简易注销并进行简易注销公告。截至本案作出判决,大得英才公司尚未注销。 本院认为,盘锦冰瞳公司与大得英才公司签订的《连锁加盟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所涉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在案涉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盘锦冰瞳公司依然负有按约交纳剩余加盟费的合同义务,但其未按约交纳剩余加盟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大得英才公司的合作方大得传习(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盘锦冰瞳公司100000元并未明确退还原因,不能就此推定大得英才公司构成违约。关于大得英才公司向大连市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主体简易注销的行为,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大得英才公司申请主体简易注销的时间是2020年5月7日,但在此之前,盘锦冰瞳公司就以不按约交纳剩余加盟费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违约在先,故不能以此要求大得英才公司承担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责任。 盘锦冰瞳公司主张一审判决中对教学质量标准的认定存在错误,认为大得英才公司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教学质量的主要理由是教学系统卡顿、网络延迟、教材提供不及时以及教师不合格。本院认为,双方虽未就达到何种教学质量进行明确约定,但就通常理解,教学质量是指教育水平的高低和效果优劣的程度,最终体现在培养对象的质量上,也就是教学对学生达到预期教育结果的促进程度。盘锦冰瞳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教学系统卡顿、网络延迟系大得英才公司之过,或教材提供不及时导致了教学质量的降低,亦无法证明大得英才公司提供的教师教学质量不合格,且上述理由或与教学质量无关,或无法直接导致教学质量不佳,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针对盘锦冰瞳公司主张一审判决事实查明部分认定的“因疫情影响,双方约定教学服务由线下改为线上”存在错误一节,本院认为,双方虽未就线上线下的教学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但一般情况下,若无例外约定,可以视为双方默认线下教学,且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盘锦冰瞳公司未就线上教学提出异议,可以认为其实际上认可线上教学的方式,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盘锦冰瞳公司主张一审判决事实查明部分认定的“被告通过大得传习(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加盟费100000元”存在错误,本院认为,大得英才公司是盘锦冰瞳公司的合同相对方,首笔加盟费亦由盘锦冰瞳公司直接支付至大得英才公司。此外,盘锦冰瞳公司在上诉状中认可大得传习(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的100000元属于大得传习(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其与大得英才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取得的部分加盟费。因此,不论大得英才公司和大得传习(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何种合作模式,大得传习(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100000元加盟费的行为可以视为大得英才公司的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的该部分事实并无不当。 关于盘锦冰瞳公司主张大得英才公司退还剩余加盟费的上诉请求,因盘锦冰瞳公司作为被特许人本身应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即使解除合同,加盟费用也并不当然悉数退还。本院根据已查明事实,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盘锦冰瞳公司的特许经营合作期为5年,现有证据表明双方自合同签订后至2020年3月27日,大得英才公司根据盘锦冰瞳公司需求和合同约定为盘锦冰瞳公司提供教学服务,盘锦冰瞳公司以“大得教育”名义对外宣传招生,实际履行合同的期间为6个月左右;2.大得英才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向盘锦冰瞳公司提供了品牌资源、市场支持、项目资源、资料支持、人力资源等经营资源,这些经营资源必然具有市场价值,大得英才公司在专门微信群“北大大得盘锦工作群”中提供专项服务,向盘锦冰瞳公司提供教学讲义、作业、试题、答案、招生宣传资料等,为盘锦冰瞳公司安排课程,应当认为,盘锦冰瞳公司已经了解了大得英才公司的经营模式,获得了大得英才公司的经营资源,而大得英才公司必然为此花费了相应成本;3.案涉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在大得英才公司许可盘锦冰瞳公司在特定区域使用特许经营资源进行经营的期间,排斥许可其他主体同时进行使用是特许经营的应有之义,且案涉合同亦有大得英才公司将细分市场,保证加盟机构在同一城市或地区仅此一家,以确保该加盟机构的市场占有率及利润的约定,故盘锦冰瞳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致使大得英才公司因履行合同而获得利益的目的落空。因此,考虑到加盟费一般而言是被特许方使用特许方经营资源的对价,故依照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尚未交纳的加盟费情况等因素,大得英才公司退还盘锦冰瞳公司100000元加盟费已足以弥补盘锦冰瞳公司的损失,盘锦冰瞳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盘锦冰瞳公司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的上诉请求,二审庭审中,盘锦冰瞳公司明确表示在大得英才公司退还剩余加盟费后方能解除合同,本院以上已就大得英才公司是否应当退还剩余加盟费进行评述。此外,盘锦冰瞳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是大得英才公司之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大得英才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情形,故盘锦冰瞳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盘锦冰瞳公司主张大得英才公司赔偿其为履行加盟协议而投入的各项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盘锦冰瞳公司应承担自身的一切费用,如租金、装修、设备、工资、营业税、加盟管理费等,故大得英才公司不应承担盘锦冰瞳公司为履行加盟协议而投入的各项经济损失,盘锦冰瞳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盘锦冰瞳公司主张大得英才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拥有2个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大得英才公司披露过该信息,且案涉合同并未向主管部门备案。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合同备案”等条款,均不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决定被特许人签订合同的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盘锦冰瞳公司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大得英才公司无服务能力和成熟的经营模式,亦没有证据证明大得英才公司存在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夸大经营资源的行为。如前所述,案涉合同签订后,大得英才公司向盘锦冰瞳公司提供了教学资源,盘锦冰瞳公司也实际开展了经营活动,使用了大得英才公司的经营资源,也进一步表明盘锦冰瞳公司没有因上述情形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盘锦冰瞳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盘锦冰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84.5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盘锦冰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