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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郁年律师受行业“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处分时间:2021-10-08 根据《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诚信信息披露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郁年律师被福州市律师协会处以“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信息披露如下: 郁年,男,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501200010840840。 2020年11月25日,福州市律师协会接到福州市监察委员会投诉,反映郁年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和“向法官、检察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为,要求予以查处。经福州市律师协会立案查明,认定2012年,经时任某法院副院长顾某某介绍,郁年代理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2年3月5日,世好所与原告林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 份,指派郁年代理该案一审诉讼程序,律师费为9000元,当日世好所向林某某开具了 9000元律师费发票。2012年5 月25日,林某某与世好所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变更委托期限至该案终结之日止,并另行追加律师费30万元,该笔律师费将按照债务清偿进度分期支付。2012年底,林某某向郁年个人账户一次性转账了律师费30万元,郁年至今未将30万元律师费上交世好所并开具发票。顾某某在得知郁年收取了30万元律师费后,多次让郁年在足浴会所为其消费买单,后郁年觉得比较麻烦,就向顾某某一次性赠送5万元钱款表示答谢,顾某某予以收受。 福州市律师协会认为,郁年在执业期间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30万元,且至今未上交律师事务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构成违规收费行为,且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对于福州市监察委员会投诉称郁年“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截至目前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尚未认定郁年向顾某某赠送5万元钱款为行贿,故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郁年向顾某某赠送钱款的行为构成行贿。但是,郁年系在获得顾某某介绍的案源之后,为答谢而向其赠送钱款和为其消费买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情节严重。 综上,郁年的行为构成违规收费和不正当竞争,且两项违规行为均属情节严重。2021年1月31日,福州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给予被调查会员郁年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