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鲁02民终6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原审第三人:吴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第三人吴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