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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琦委员:建议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人打击力度

时间:2022-03-07     【转载】   来自:法治日报

当前,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频繁发生,无论是知名人物姓名、社会热点词汇,还是企业在先使用的商标、品牌,都有被抢注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存在。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陶然居集团董事长严琦分析,这些行为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巨额利益的驱动,另一方面,也存在对这些行为打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小,恶意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对商标真正权利人保护门槛过高等原因。

严琦介绍,实践中,一些企业和个人,申请的商标被认定构成恶意抢注后,仍可以继续抢注其他商标,禁入或者公示的机制缺乏,惩戒力度不足。此外,一些案件认定构成恶意抢注的标准非常高,抢注者名下即使有明显抄袭抢注他人的知名商标,甚至同一个主体存在改变已注册的商标样式,故意攀附真正权利人商标知名度而被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而为了防止商标被抢注,相关企业不得不大量申请防御性商标,一方面增加了维权成本,一方面也占用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同时,对企业在先使用商标保护的门槛过高,企业举证责任重,如在实践中需要证明企业在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达到很高的程度,而且对延伸性注册保护的适用标准非常严苛,增加了企业维权的成本和难度。甚至存在抢注人基于其恶意抢注的商标,对真正权利人自己的商标采取行动,真正权利人自己的商标反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造成李鬼打败李逵的不正常现象。

严琦说,在目前这种状况下,抢注人的违法成本小,反而权利人的维权成本高,特别是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大量的资金和精力耗费在维权上面,不仅耽误了正常的经营和发展,甚至有时会遭遇辛苦培育多年的商标品牌被抄袭抢注,企业自己的商标得不到保护,最终面临退市甚至破产的风险。

 

为此,严琦建议:


一是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增加提交使用证据或者使用意图证据的要求,且在商标续展时,提交商标在核准注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经使用的证据或声明,强化商标的生命和意义在于使用的理念。

 

二是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增加审查申请人是否有大量抢注行为被认定的记录或其他明显的恶意行为,如有,则在申请阶段予以直接驳回。建立完善事前审查的机制,而不是仅仅针对特定的一些社会热点而采用运动式的特殊惩戒手段。

 

三是建立恶意抢注主体和代理机构的警示名单数据库,以及建立警示名单公示制度,建立名单加入和移出、名单公示的规则和程序;对于异议、无效甚至后续诉讼程序中被认定为恶意注册的情况,输的一方向赢的一方作适当补偿,至少承担维权成本,增加抢注人的违法成本和增强对抢注人的打击力度。

 

四是在具体案件中,建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放宽对“恶意”的认定标准,例如,在抄袭抢注的商标数量方面(抄袭抢注2个及2个以上知名商标),抢注的时间点方面(综合考虑申请日之前或之后的全部抢注情形),抢注主体的关联性方面(只要各抢注人之间有关联,无论强弱,即认定具有抢注的意思合意),加大对恶意抢注的打击力度,扼杀住商标抢注的不良风气,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是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如在“恶意”明显的情况下,降低企业的举证责任,加大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放宽对“延续性注册商标”的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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