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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樊瑶律师被处分!

时间:2022-04-13     【转载】   来自:沈阳律协

 

沈律纪字〔2022〕1号

 

行业处分决定书

被调查会员:樊瑶,性别:女,执业机构: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2101201611291746。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对樊瑶律师作出(2021)辽0106民初第1号罚款决定书;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在铁西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文《捏造劳动关系,虚构民事纠纷,铁西法院对参与提起虚假诉讼的律师予以重罚》;被调查会员樊瑶律师因工作重大失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本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和《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规定,依职权进行了审查。

一、被调查会员辩称

2020年10月,刘英斌个人到所内咨询劳动争议,其介绍自己是齐加百货、铁西副食、卫工商场的法定代表人,这些企业都不经营了,但有要退休的员工需要办理退休手续,其已为员工补缴了社会保险,但由于自身失误,将员工档案弄丢,导致员工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在咨询了劳动局后,得到回复为可以由法院下发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可以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我向其明示了因为没有劳动合同而存在败诉的可能,即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风险,刘英斌表示自愿承担风险后果。

我在准备代理诉讼期间多次要求与员工见面,当面签订相关委托手续,本来已经约好了时间,但是刘英斌以下大雨或者员工去劳动局为借口没来签字。刘英斌表示让员工签完字后她一起给送过来。2020年10月14日,本案诉至铁西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定员工与齐加百货、铁西副食、卫工商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办理了相应的委托手续,并且拿出了仲裁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原件作为起诉的证据,我通过辽宁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薇法官与刘英斌一起去劳动局,核实提供的证据材料情况,查到涉及到的劳动者在上面所说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并核实劳动者在没有档案条件下是否真的需要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才能办理退休的事实。

2020年11月27日,法院根据其到劳动局核实的情况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员工与齐加百货、铁西副食、卫工商场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3月,一个卫工商场的员工接受刘英斌的委托,带着一批委托手续委托我代理诉讼,诉至铁西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定员工与齐加百货、铁西副食、卫工商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委托我代理案件,通过辽宁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

2021年4月9日为开庭日期,刘英斌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向法院提供齐加百货、铁西副食、卫工商场案件的委托代理手续,未能开庭。

2021年5月19日安排开庭,由于法院无法通知到刘英斌,未开庭,法院决定对其公告。

之后法院通知我到法院做两次笔录,询问我起诉状签字、授权委托书签字以及是否知道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我述称因为档案丢失无法办理保险,才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法院告知我刘英斌因为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消息。我此前不知道刘英斌被抓捕的的消息、也不知道刘英斌被抓的原因,在代理案件之初不知道刘英斌和劳动者之间的真实关系,但是通过劳动局的相关证据能够看出来员工在如上那些企业缴纳养老保险从而推断存在劳动关系,而且相关证据也是由办案法官去劳动局进行核实后才予以确认的。但是涉及到法官去劳动局核实证据和退休相关政策的话,法院做笔录的时候就不让记入笔录中。

此后法院通知我案件无法审理,需要进行撤诉,我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一段时间后,有的案件正常撤诉了,也有部分案件通知我补交诉讼费。补交诉讼费后,2021年6月28日铁西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不准许撤诉,驳回了员工诉齐加百货、铁西副食、卫工商场的诉讼请求。

2021年5月,公安机关传唤我询问与刘英斌的认识的经过以及签订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包括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收取款项的情况。我以证人的身份进行作证,我所也咨询了公安机关情况,因为案件尚未最终审结,尚处于保密阶段,但是可以对我们讲我是被刘英斌欺骗,不存在与刘英斌恶意串通,否则的话我就是诈骗的共犯,早就被拘留了。

2021年6月3日,铁西区人民法院下发了罚款决定书,称刘英斌涉嫌虚假诉讼罪,我与刘英斌恶意串通,并对我罚款10万元。

2021年7月27日,我考虑到如果提出复议必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必然导致与铁西法院紧张局面从而造成负面的影响,所以无奈之下到盛京银行缴纳了罚金。

2021年8月18日,铁西法院在其公众号上刊登了《捏造劳动关系,虚构民事纠纷,铁西法院对参与提起虚假诉讼的律师予以重罚》的文章。

我在本次案件中,从代理案件开始到案件结束,从未与刘英斌谋划虚假诉讼,不知道刘英斌与劳动者之间除了劳动关系以外到底为何种关系,也不知道齐加百货、铁西副食、卫工商场与劳动者除了劳动关系以外还存在何种关系,直到通过公安机关才得知刘英斌被逮捕涉嫌罪名为诈骗,才知道齐加百货、铁西副食、卫工商场与劳动者并非劳动关系。

二、经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刘英斌为齐加百货、铁西副食、卫工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找到樊瑶律师想要通过诉讼确认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让樊瑶律师作为员工的委托代理人起诉单位,樊瑶律师没有与相关员工面签委托手续代理案件;2020年10月14日,通过辽宁微法院诉至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7日,法院根据其到劳动局核实的情况做出民事判决,认定员工与齐加百货、铁西副食、卫工商场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3月份,樊瑶律师再次没有与相关员工面签委托手续,通过一个卫工商场的员工接受刘英斌的委托带着一批委托手续就接收委托代理诉讼,通过辽宁微法院诉至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2021年5月19日开庭时间被告刘英斌均没有出现。

2021年5月,公安机关传唤樊瑶律师询问与刘英斌的认识的经过以及签订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以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收取款项的情况。公安机关已经对刘英斌批准逮捕,没有对樊瑶律师拘留,现阶段没有确认与刘英斌恶意串通。

2021年6月3日,铁西区人民法院下发了罚款决定书,认定樊瑶律师与刘英斌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扰乱司法秩序,情节恶劣,决定对樊瑶律师处罚十万元。

2021年7月27日收到处罚决定后,樊瑶律师没有复议并交罚款10万元。

2021年8月27日调查组约见办案法官、调取涉案诉讼材料及针对法院对樊瑶律师的调查笔录。委托授权书存有问题、樊瑶律师并非真正见过原告当事人。

另,办案法官对樊瑶律师处罚基于樊瑶律师亲自签字的笔录,樊瑶律师没有进行复议且及时上交罚款,事发后樊瑶律师态度较好。

以上有1.樊瑶律师笔录;2.涉案授权书;3.(2021)辽0106民初第1号罚款决定书4.情况说明;5委托代理协议;6.发票佐证。

三、本会认为

被调查会员樊瑶虽未双方代理,但通过被告介绍代理原告案件明显不符合代理原则,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具有以下利益冲突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的规定。

本会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会员樊瑶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真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符合《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的规定。

综上,被调查会员樊瑶在代理案件中没有严格审查委托人材料真实性,存在失职、失误行为,以及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本会决定给予樊瑶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二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沈阳市律师协会

            2022年1月7日

送:沈阳市司法局,辽宁省律师协会                       

  沈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2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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