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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上品传媒有限公司、刁紫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2-05-05     【转载】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3民终9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朝阳上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四段黄河小区7号356C号1002室、2002室。
法定代表人:席文龙,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刁紫娴,女,1998年7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
上诉人朝阳上品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品传媒”)与被上诉人刁紫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品传媒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将本案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因违约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本院认为中载明“依照双方签订的主播协议,刁紫娴对自己的直播时间、内容等均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这一事实认定错误,一方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的协议性质为合同,另一方面,对于被上诉人刁紫娴对受合同约束的直播时间、内容等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这显然互相矛盾,既然双方是合同关系,那么对于合同内容显然是双方都要受到约束,并且要遵守的。一审法院没有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损失赔偿,对合同约定的内容认识错误。一审法院认为在主播签约协议违约责任中对直播天数及时长方面的违约行为的结果仅仅是取消主播资格,一审法院认定片面,没有综合合同整体,全面理解违约责任的承担依据。合同第五条第4项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的后果,即“任何乙方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在七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收到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本条属于对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明确依据,并且一审法院也认可了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明被上诉人违约的证据,即认定了被上诉人属于违约方,但最终却仅依据第五条第3项来认定违约责任,属于严重错误。2.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方面认定不清。首先,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直播天数和时长履行合同义务,直接损失是造成上诉人无法得到抖音平台的工会奖励,根据抖音平台直播数据显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双方合作期间,被上诉人仅在2020年12月、2021年1月依据协议约定产生了有效月直播时长数据,2021年2月至今均被上诉人均未完成双方协议约定的直播时长,被上诉人行为已经属于根本违约。此部分直播动态记录作为一审的证据,一审法院已经认可。上诉人为了维持双方合作关系,提升上诉人履约的积极性,在被上诉人违约的情况下仍给予上诉人每月分成。被上诉人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并且按照双方协议第五条4款约定,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被上诉人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上诉人所有收益即146,800元。其次,被上诉人未完成金牌主播任务造成上诉人损失1176元。2021年4月抖音平台发布金牌主播任务,完成任务可获抖音平台给予的奖金,获得抖音平台最高奖金的条件是,主播月直播天数长达到25天以上,月直播时长125小时以上,主播达成上述要求后即可获得奖励金(奖励金组成:本月工会完成活跃任务第四阶段主播总流水×2%),4月份上诉人公司完成活跃任务第四阶段主播总流水为47,224元,被上诉人完成上述抖音金牌任务公司可获得1176元。再次,被上诉人未完成抖音平台月度任务,对上诉人造成损失6659元。抖音平台每月有月度任务,获得抖音平台最高月度奖金的条件是:主播月直播天数达到25天以上,直播时长125小时以上,主播达成上述要求后即可获得奖励金(奖励金组成:主播月直播收入×2%)(被上诉人每月直播收益见第二组证据)。2021年2月,应获得奖励金1377元,但被上诉人未达到约定的直播时长和直播天数,未达到最高直播天数要求仅获得1033元;2021年4月,应获得奖励金2611元,但被上诉人未达到约定的直播时长和直播天数,未达到最高奖励要求仅获得1958元;2021年5月,应获得奖励金2551元,但被上诉人直播未达到约定的直播时长和直播天数,未达到抖音平台奖励要求,未获奖励金;2021年6月,应获得奖励金3111元,但被上诉人未达到约定的直播时长和直播天数,未达到抖音平台奖励要求,未获奖励金。以上损失的造成均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根据合同第五条第四项的约定,被上诉人应承担这些损失,而一审法院适用依据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刁紫娴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品传媒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立即偿还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157,675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以157,675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刁紫娴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主播签约协议》;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底薪合计42,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返还扣除的应付提成款10,870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反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上品传媒为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公司。2020年12月1日,原告(反诉被告)上品传媒(作为甲方)与被告(反诉原告)刁紫娴(作为乙方)签订《主播签约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工作范围指与任一合作方通过协商的方式指定乙方参加的线上线下的合法活动。乙方工作范围指与甲方通过签约等方式在甲方指定的线上活动进行各种内容的cos表演、唱歌、跳舞、游戏等内容的合法直播活动。合同有效期3年,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止,本合同到期后,除非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终止前一个月内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否则本合同自动续约三年。甲方权利义务约定:甲乙双方签订合约,乙方即为甲方的签约主播;甲方有权对乙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甲方投资建立的个人账号,解约后账号使用权仍归甲方所有(经双方协商,在协议中另备注:粉丝十万内账号归刁紫娴所有);甲方有权制定主播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本协议有影响的,乙方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甲方有权按照规定处理并取消乙方主播资格;甲方有权对乙方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复审,复审发现乙主不符合主播条件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主播资格,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负责维护、提供主播工作环境;甲方根据第三方公司的需求,负责对乙方进行包装、推广宣传。乙方权利义务约定:乙主有按时收取薪资;乙方只能在甲方所认可且同意开播的平台担任主播;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各项要求,服从甲方安排;乙方的表演、言词、行为以及上传的图片等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要求,保证不涉黄、不涉赌,不涉及发表反党反政府的言论或做出侮辱诋毁党和国家行为等政治问题、不欺骗用户,不挂录像、不双开外站,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要求乙方承担一切损失;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的平台发展出谋划策,维护声誉与利益,乙方承诺不作任何有损甲方利益及名誉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一切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手机等,协议首页的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因乙方不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超过一周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的,有权取消乙方高端区主播资格并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保证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因乙方个人信息虚假,导致真实信息不符合主播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乙方同时应当遵守抖音等平台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对主播有约束性的规定。待遇及支付约定:原则上乙方待遇由底薪、提成、奖金构成,具体构成及数额根据乙方每月表现进行确定:有责底薪¥6000元+200元人民币。乙方的直播间每月任务刷量两万人民币,超出部分按20%的提成结算。未完成任务按刷量20%结算。底薪与提成是每月的10号予以发放,奖励是每日以现金红包形式发放。违约责任约定:1、乙方违反第二条第1款规定未经甲方允许到其他平台进行演绎,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主播资格并要求乙方支付50,000元的违约金;2、乙方月直播有效天27天、时长180个小时、月刷量不符合底薪领取标准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主播资格;3、乙方不服从甲方安排,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主播资格,当月底薪、奖金不予结算发放;4、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在七(7)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守约方有权自知道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向违约方发送要求其纠正违约的书面通知。如违约方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满15天或自收到守约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7日仍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仍不履行其义务的,守约方除有权得到因此所受到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外,亦有权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的方式提前终止本协议;5、乙方在签约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抖音平台以外的其他类似的平台、网站进行开播,且合同终止后的2年内乙方不得成立工作室或间接委托成立。如上述问题出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的变更约定: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主播签约协议》还约定了不可抗力等其他条款。《主播签约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履行其运营义务,被告(反诉原告)刁紫娴使用其自己已注册的抖音账号开始从事主播工作。被告的薪酬分成由原告在核算后通过转账形式发放给被告,红包奖励以微信红包形式发放给被告,双方对于相关收益在诉讼前未产生过争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21年6月26日被告称其曾与原告协商解除《主播签约协议》,并称因提成结算完了也未提及底薪一事,对此协商一事原告予以认可,只是称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7月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显示本诉被告只出勤一天,总直播时长2.1小时,之后被告再未开展直播工作。原告(反诉被告)以被告(反诉原告)违反协议第三条3、5款及不履行有效直播天数和时长的约定为由诉至该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给付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157,675元(其中包括已给被告发放的薪酬146,800元,损失9435元,7月不开播应退还1440元)。被告提出反诉要求解除《主播签约协议》,并要求反诉被告给付底薪42,000元及提成款10,87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反诉被告给付直播收益10,951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上品传媒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照双方签订的主播协议,刁紫娴对自己的直播时间、内容等均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与劳动、劳务合同的人身依附性及管理隶属关系特征不同,其从原告公司处取得的收入不是直接来源于上品传媒,而是来源于直播平台中用户对主播打赏的网络增值服务收益分成,与劳动、劳务合同中的劳动、劳务报酬有明显区别,故该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为合同法律关系。在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被告曾向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协议的意思表示,自2021年7月起被告亦仅工作一天,时长2.1小时,原告诉讼至法院主张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被告提出反诉亦要求解除《主播签约协议》,故对本诉原告和反诉原告主张解除《主播签约协议》的诉讼请求该院均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是否违约及原告是否存在违约损失的问题:通过本诉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在协议履行期内本诉被告并未按照《主播签约协议》的约定达到有效直播天数和时长的标准,但对此种情形《主播签约协议》的违约责任中明确约定“乙方月直播有效天27天、时长180个小时、月刷量不符合底薪领取标准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主播资格。”,此违约条款并未约定“取消乙方主播资格”之外的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而对于本诉原告所称的本诉被告多次违反协议第三条3、5款的约定,但是却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在原告管理过程中,其向被告实际发放的薪酬已扣除了相应当月应扣款项,故对本诉原告诉请本诉被告给付损失157,657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对于反诉原告主张的要求反诉被告给付底薪4.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反诉被告自2021年12月(一审笔误,应为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均是按提成加红包奖金的形式给反诉原告发放薪酬,双方在此履行过程中对于相关收益在诉讼前均未产生过争议,且在2021年6月26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协商解除《主播签约协议》时也未提及底薪一事,故对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给付底薪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对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返还扣除的提成款及7月份收益的诉讼请求,因反诉被告在核算反诉原告当月薪酬时已将反诉原告未按约履行部分的应扣除款项在当月扣除,且反诉原告对此一直未提出过异议。2021年7月份在双方未达成一致解除《主播签约协议》的情况下,反诉原告仅上班一天属不服从安排的行为,《主播签约协议》约定“乙方不服从甲方安排,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主播资格,当月底薪、奖金不予结算发放”,现反诉被告对于7月的收益219,021元未向反诉原告发放,亦是由反诉原告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反诉原告的上述反诉请求,该院均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朝阳上品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刁紫娴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二、驳回本诉原告朝阳上品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刁紫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454元(本诉原告朝阳上品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诉原告朝阳上品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反诉原告刁紫娴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刁紫娴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2022年2月26日14:00时录屏视频和2022年2月22日17:08时录屏视频,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在合同没有解除时,违反合同约定与其他公司签约,在其他平台开始直播。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质证称,视频资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被上诉人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原审法院已经查明上诉人与被人诉人于2021年6月26日协商解除合同,视频时间系形成于2022年,不受原合同约定。平台都是在抖音平台,并没有更换。被上诉人使用的是自己的账户,并不是上诉人为其打造的账户。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第三段视频证据,用以证明被上诉人违反抖音平台规定,为了逃避上诉人发现其非法违约直播的行为,利用非本人账户进行直播,第三个视频用的是小老虎账户。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质证称。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被上诉人用哪个账户是否实名,是在双方解除协议之后发生的。被上诉人是否违反抖音平台规定,是被上诉人与抖音平台的关系,与上诉人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视频证据系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发生,虽然被上诉人在双方争议并未最终解决前自行进行视频直播行为存有不当,但一审双方均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双方当事之间的合同事实已不具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本案此种情况不宜认定被上诉人上述行为系严重违约行为,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品传媒与被上诉人刁紫娴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照双方签订的主播协议,刁紫娴对自己的直播时间、内容等均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与劳动、劳务合同的人身依附性及管理隶属关系特征不同,其从上诉人公司处取得的收入不是直接来源于上品传媒,而是来源于直播平台中用户对主播打赏的网络增值服务收益分成,与劳动、劳务合同中的劳动、劳务报酬有明显区别,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为合同法律关系并无不当。在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被上诉人曾向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协议的意思表示,自2021年7月起被上诉人亦仅工作一天,时长2.1小时,上诉人诉讼至法院主张解除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被上诉人提出反诉亦要求解除《主播签约协议》,故对双方当事人主张解除《主播签约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对于被上诉人是否违约及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损失的问题:通过本诉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在协议履行期内被上诉人并未按照《主播签约协议》的约定达到有效直播天数和时长的标准,但对此种情形《主播签约协议》的违约责任中明确约定“乙方月直播有效天27天、时长180个小时、月刷量不符合底薪领取标准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主播资格。”,此违约条款并未约定“取消乙方主播资格”之外的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而对于上诉人所称的被上诉人多次违反协议第三条3、5款的约定,但是却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在上诉人管理过程中,其向被上诉人实际发放的薪酬已扣除了相应当月应扣款项,应视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直播时长未达标处理完毕,故对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给付损失157,657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要求上诉人给付底薪4.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上诉人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均是按提成加红包奖金的形式给被上诉人发放薪酬,双方在此履行过程中对于相关收益在诉讼前均未产生过争议,且在2021年6月26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协商解除《主播签约协议》时也未提及底薪一事,故对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给付底薪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对于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扣除的提成款及7月份收益的诉讼请求,因上诉人在核算被上诉人当月薪酬时已将被上诉人未按约履行部分的应扣除款项在当月扣除,且被上诉人对此一直未提出过异议。2021年7月份在双方未达成一致解除《主播签约协议》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仅上班一天属不服从安排的行为,《主播签约协议》约定“乙方不服从甲方安排,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主播资格,当月底薪、奖金不予结算发放”,现上诉人对于7月的收益219,021元未向被上诉人发放,亦是由被上诉人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被上诉人的上述反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上品传媒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4元,由上诉人朝阳上品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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