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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褚福清律师的行业处分决定书时间:2022-05-30 行业处分决定书 济律纪处字〔2020〕第3号
被处分会员:褚福清,男,身份证号:370830196902092913,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8201110277766。 2020年4月29日济宁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接济宁市司法局转来的孙某、王某某对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褚福清律师的投诉材料一宗,反映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褚福清律师涉嫌私自收费、代理不尽职及向法官行贿等违规行为。本会于2020年4月29日予以立案受理,并由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投诉人又于2020年6月23日提交新证据。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经本会会长批准延长调查期限至2020年7月23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查明的事实:2019年5月23日,两投诉人与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指派褚福清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16000元、差旅费2000元,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开具了律师代理费发票和差旅费收据,该案第一次起诉法院以被告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为由驳回起诉,褚福清律师于收到法院裁定书当日即2019年6月12日,再次办理了向法院提起诉讼手续,该案经两次开庭审理,2019年11月29日,任城区人民法院以该案涉嫌经济犯罪驳回起诉,并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案诉讼过程中,褚福清律师均按时出庭,并按照庭审程序宣读起诉状、举证、质证、进行法庭辩论,已尽职履行代理职责。 另查明,孙某于2019年9月18日通过微信转款给褚福清律师10000元,两投诉人向褚福清律师提出让其给法官送礼,褚福清律师同意,但其后未实施给法官送礼行为,2019年11月9日褚福清律师将该款项通过微信退还孙某。 以上事实有华宁律所案卷卷宗、法院开庭笔录、市律协纪律委员会调查笔录、录音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会认为: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公开谴责或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褚福清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与两投诉人协商给法官送礼,私自收取两投诉人10000元的违规行为,鉴于褚福清律师仅存在与投诉人协商向法官行贿,未实际实施行贿行为,并在案件审结前退还了投诉人全部款项,且褚福清律师属于初次违规,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给与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褚福清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济宁市律师协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