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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伤情鉴定问题处理流程及入罪依据

时间:2023-07-04     【转载】   来自:业务部综合整理


伤情鉴定的概念


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主要是区分轻微伤,轻伤或是重伤,作为民事治安刑事立案的处理依据。一般轻微伤只作为民事治安案件处理,公安机关可对双方进行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成可进行治安处罚,其民事赔偿问题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决。而轻伤以上则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但也可以进行双方的民事调解,以把是否赔偿得到谅解作为量刑时的要素。不论调解成功与否都不妨碍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项目之一。

根据损伤的程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伤情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鉴定意见的正确与否关系到案件的处理、定性。


伤残鉴定:伤残鉴定主要是针对受伤人的受伤程度是否构成伤残以及几级伤残进行评估鉴定,十个等级的伤残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标准,主要是针对民事赔偿而言,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1、伤情鉴定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委托进行鉴定,有时是内部机构有时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而伤残鉴定不需要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

2、伤情鉴定时,一般要根据受伤的不同情况来选择时间进行鉴定。但最好是及时进行鉴定,因为在医疗条件比较好的情况下是有许多的较轻的伤害会恢复很快,到时会对鉴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其次,也是因为有可能对方会受伤鉴定相隔时间太长而提出异议。一般在有明显伤害的情况下,派出所都会告知是否同意进行伤情鉴定。

而伤残鉴定一般是受到比较严重的伤害,一般有住院病历等原始资料,只要保存好这些资料,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时间进行鉴定。

3、一般做出伤情鉴定结论后,都会通知双方人是否有异议,有提出一次重新鉴定的权利。一般伤情鉴定因为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且由公安机关委托,相对于伤残鉴定而言比较严格,在没有明显错误或其它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的情况下,更改的可能性不大。而伤残鉴定因为最多的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且鉴定机构参差不齐,可视情况申请重新鉴定有改变的可能。


轻伤以上入罪的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court.gov.cn)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二《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伤情鉴定的程序

一、哪些需要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75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二、什么时候可以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

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对案件疑难复杂需要会诊的,鉴定机构应在会诊明确后及时受理。


三、由谁委托鉴定?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案(事)件需要进行鉴定的,除技术能力原因需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及时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  

     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委派办理案(事)件的人员送检。


四、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鉴定委托书》;

(二)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委托鉴定的检材;

(四)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

(五)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初次检验时必须带初次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包括现病史、体格检查、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各种检验报告、影像学检验报告)等复印件(用A4纸复印以上病历资料,并加盖医院复印病历专用章)、影像学资料(X片、MRI片、CT片等胶片)及其他医学资料。

 除特殊情况需要上门鉴定的,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接受检查,法医学检验时办案民警必须陪同。


五、鉴定意见会送达给谁?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六、被害人拒绝做鉴定怎么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做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故意伤害案件若缺失伤情鉴定便证据不足,可能被公安机关撤案。


七、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怎么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基本信息、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事项,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休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2022年12月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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