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21年7月14日15时15分许,被告刘某某驾驶晋MHXXX号小型轿车沿山东省莒南县相沟镇王庄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南王庄村西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驶过路口的原告孙某某驾驶的临沂09XXX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孙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刘某某、孙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某称涉案车辆晋MHXXX号在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孙某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称涉案车辆在2021年7月14日9时投保,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0时,事故发生在交强险生效前,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