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有关公共法律服务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县(市、区)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备法律顾问。条例的出台,将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应在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