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4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精久龙鸭脖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经营者:赵龙飞,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上诉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精久龙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9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