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6民终1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鼎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一路2-1号-A2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邹平县岩松租赁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栗某,男。上诉人山东鼎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平县岩松租赁站(以下简称岩松租赁站)、栗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6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